设计从业者们一直有一个疑问:初期雨水收集池与事故池是否可以共用?毕竟对于甲方来说,肯定是希望尽可能减少投资,能省则省。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并不是所有工业厂区都需要同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必须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来执行,不同时设置也就不存在共用的问题。
根据相关标准,同一个厂区需要同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时,就需要考虑能否共用的问题了,我们必须明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的设置目的是什么?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目的之前已经讲过——正常生产运行状态下,收集暂存工业厂区污染区域的降雨初期雨水,以实现雨水的清污分流。而事故池是收集工业厂区事故状态时或者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泄漏物料(或废液)、消防废水和事故时雨水,以防止事故水外泄污染水体环境。事故池平时处于闲置常空状态,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属于备用应急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非雨季也是基本处理闲置状态,但雨季会经常使用,属于常规污染防止设施。由此可见,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环境要求不同、运行功能不同、涉及内容不同、设计标准不同,理论上就是不可以共用。试想,如果共用,非事故状态下,皆大欢喜;但如果下雨的同时厂区内发生事故状态液体怎么处置?
目前,只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6年发布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中规定“事故池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也就是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原则上允许初期雨水收集池与事故池共用,当然也还是必须做好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一些石化项目据此共用设计的确通过了最终环评审查。但这个导则毕竟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企业标准,理论上其他行业不必执行,而且这个导则年代已久,之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自身发布的各项标准也再未提及“占用容积不超过1/3可以占用”的相关内容。
设计过初期雨水池,好多都是环保检查要求,也是最近几年才提出的,后期补加的,企业意愿不强,但是事故池是前期规划设计时候,工艺专业设计的,必须建造,也含在概预算内。也可以理解为前期和后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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