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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附加协议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发布于:2017-08-31 14:57:31 来自:房地产行业/地产销售与管理 [复制转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阮元元 通讯员胡蓉
深圳市消委会通报了关于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附加协议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记者看到,否认格式条款、为己设置免责条款、违约责任不对等“陷阱”防不胜防,为买房者敲响警钟。

1.否认格式条款是为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典型条款:“买受人的特别声明:买受人确认: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并非出卖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点评意见:补充协议是由出卖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且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所以补充协议当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出卖人将其约定为非格式条款,是为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2.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对等

点评意见:此类条款一般出于同一合同文本附件,违约条款的设置存在不平等的现象。一是逾期违约金规定不平等;二是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严重不平等。如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需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因出卖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只需支付购房总价款1%的违约金;三是解约期限不平等。

3.按揭不成不论原因要求一次性付款

点评意见:按揭不成的原因有多种,不可一概而论,此类条款未具体区分导致买受人按揭不成的原因,一概要求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因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按揭不成的,才能要求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的责任;因出卖人原因、不可抗力等导致买受人按揭不成的,不应由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责任。

4.以预缴物业服务费为交房条件

点评意见:出卖人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款外,无权再收取买受人其他费用,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入伙后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与出卖人无关,不应当作为出卖人交房的条件。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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