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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价格调整的思考与探讨

发布于:2016-08-17 18:14:17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摘要: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本文摘取了具有普遍性的对工程实施影响较大的价款调整因素展开探讨,力求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
关键词:工程合同 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 价格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承发包双方通常通过招投标确定合同价款并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合同双方一般约定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专用条款中具体化。但在合同履行过程较多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对价款调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原因之一就是条款约定的不够具体或针对性不强。笔者试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新版合同”)为蓝本,结合招标管理及工程现场管理实践探讨合同价款调整的操作性问题。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众多,本文摘取了具有普遍性的对工程实施影响较大的部分因素展开探讨。
一、 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费用是工程成本直接组成部分,其价格波动由市场决定且对工程成本影响巨大,因此扯皮的案例比比皆是。为健康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务必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对该条款的制定慎之又慎。
部分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认为,经过法定招标后确定的价格是不可变更是静态的;或认为市场趋势为涨,为维护发包人利益予以“闭口包干”。对多数招标工程而言,上述观念是错误或狭隘的。合同强调公平分担风险及可执行性,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依靠其专业技术完成工程业务,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以承担有限风险为宜,这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违背招标原则。招标的“三公”原则本身就建立在程序规范的建设活动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风险”报价基础上,否则就是恶意竞争。
是否采用人材机市场价格的调整机制,需要研究分析工程的难易程度、建设年限、价格趋势、投标限价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根据现阶段建设要素变化频繁,低价招标的实际,有较长周期和较大金额的工程宜采用调差方式。
新版合同第11条独立成篇“示范”指引发包人按需引用并予以具体化,具有实际指导性。需要提醒的是,调整范围、基准价格、调整幅度务必明确而且具有操作性。
二、 工程变更的价格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变更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质量标准的变化、工程基线标高位置尺寸变化等。本文所指的工程变更,特指基于形成合同价格的各类文件材料的变更,上述文件材料一般均以合同附件形式存在,如投标书、施工图、地勘报告等。
“恶意低价中标+设法变更虚套高价=最终获利”已成为很多承包人承揽业务的不二法宝,但其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秩序,并滋生很多违法乱纪行为,恶意中标的现实已被业内人士深恶痛绝。而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在所难免,而规范变更流程及职责,明确变更计价规则是规范招标市场的基础和减少腐败的关键。
新版合同第10条明确:不管设计变更还是其他变更(含业内通行的“签证”)均通过监理人发出,但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交估价申请7天内审查完毕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应该说变更流程及职责已非常清晰,剩下的就是变更计价的确定了。
新老版合同对变更计价均作出了类似约定:有相同项目标价的按标价认定;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认定;无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协商确定。但在合同具体执行中,很多项目不同程度存在争议:一是“类似项目”的认定较难;二是无相同及类似的项目价格协商很难最终确定。按照笔者体会,甲乙双方在实际价款问题上是天然矛盾体,变更计价在合同中必须予以量化且有可操作性,而招标成果(优惠率)在变更工程量计价的体现是基础。
笔者在某工程合同中提出了如下专用条款,供参考。投标无相同项目;投标有相同项目且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招标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组价口径:按合同签订期执行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相应工程类别的综合费费率中值),材料价有信息价的按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价计,无信息价的按签证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规费和税金按投标口径计取,按照上述组价口径形成变更预算再乘上投标费率,投标费率=投标总价÷投标控制总价×N(公式中投标总价及控制价为公开信息,而投标控制总价取预算价的N倍(N≤0.92,杭州市规定,具体由发包人在设定控制价时确定)。预算执行上述定额及编制期的材料信息价。费率即为投标总价与预算总价的比值。
三、 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其明细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则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预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同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必然发生的估计费用并纳入承包人承包范围,后者为不可预见并根据经验可能将产生的预备费用。在招标及预算编制中,我们经常遇见不允许列有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要求,笔者认为是不符合工程管理特性的。在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发包人对属于工程必须组成的部分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要求尚未具体化,为体现工程建设及造价的完整性而纳入整体招标,所以说暂估价作为工程费用管理的手段,必不可少。鉴于工程单一性、长周期性等特点,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暂列金额作为合同金额组成部分,有其科学性。
新版合同对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有具体的约定,有较强的操作性。需要重视的是:未经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程序及流程,需要具体化。如某材料的采购确定,建议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按照询价成本与合理利润构成(专用条款具体约定)原则共同确定材料单价。而暂列金额按发包人要求根据上文的市场价格调整及变更原则执行。
四、 价款调整的相关合同条款确定及执行
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及合同签定对应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要约及承诺。而合同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要约邀请阶段发包人就必须拟定其主要条款。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合同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作为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允许谈判和再调整,所以说在招标文件中就需确定价款调整的主要原则,发包人的合同审查也必须在招标文件成稿前予以预审查。
而在工程实际中很多发包人对变更金额不予支付,导致承包人资金成本增加。但新版合同明确约定变更金额随进度款同期支付,较好的保证了工程现场的建设资金。值得讨论的是: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支付没有具体约定,建议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版合同着眼于工程管理实际,针对市场普遍存在的争议提出了解决建议方案,对目前的招投标市场行为及工程现场管理具有明显的指导纠偏作用,有利于良性交易习惯的养成。合同价款调整关联甲乙双方经济利益,对现场管理影响巨大,合同价款调整约定是新版合同亮点之一,本文对合同价款调整进行了粗浅探讨,供同行参考。
(何志松:浙江利有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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