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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规》中3.0.6条 对办公室最小新风量如何理解?本帖最后由 whgp9903 于 2013-6-30 20:59 编辑 新版《民规》GB 50736-2012 中3.0.6条 对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表中 规定办公室最小新风量是30M3/H.人,并且是强条。结合6.1.4条及条文解释中提到,无论是供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调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满足人员对新风的需求。问题:公共建筑所有办公室都必须做新风吗?还是如果做空调系统,最小新风量必须满足以上要求?如果不做空调,是否可以不做新风?各位如何理解此条的内容呢,不管如何理解,麻烦请给出一定的解释和依据,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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