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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说法案例1 拖欠工程款纠纷庭内和解及垫资承包案例上诉人: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里克公司)为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三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28日,金菱里克公司与八局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局三公司承包金菱里克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安装),即: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及附属工程。1996年7月2日开工,1996年12月6日竣工,总工期150天。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土建工程中标价898万元(不包括安装附属工程)。金菱里克公司1996年6月20日提供图纸并完成开工前水、电、电讯、道路、办理证件、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等准备工作。工程经验收如达不到优良,按工程造价1%罚款。金菱里克公司代表确认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合同签订7天内,金菱里克公司按合同价款40%预付八局三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金菱里克公司负责。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金菱里克公司审定的97%工程量在7天内支付。工程完工后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因金菱里克公司不能按进度付款,延误工期由金菱里克公司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八局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保修期限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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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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