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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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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利项目,因业主拆迁原因,工期由2年拖成了4年。业主事先在合同中写下了“不因业主延误而索赔费用”的不平等条款,最后工期延误远远超出承包方的预想和承受能力。由于工期延误,工效降低、管理费大量增加,更关键的是,工期延误后市场材料价格飞涨,大大的增加了材料的成本。请问:如果你是承包方,能否向业主索赔延误的费用?突破口在哪里?相关依据是什么?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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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