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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业主造成工期长期延误后的费用索赔

发布于:2007-05-28 15:21:28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某水利项目,因业主拆迁原因,工期由2年拖成了4年。
业主事先在合同中写下了“不因业主延误而索赔费用”的不平等条款,最后工期延误远远超出承包方的预想和承受能力。

由于工期延误,工效降低、管理费大量增加,更关键的是,工期延误后市场材料价格飞涨,大大的增加了材料的成本。

请问:如果你是承包方,能否向业主索赔延误的费用?突破口在哪里?相关依据是什么?
  • wuaren
    wuaren 沙发
    根据合同法,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

    这几年原材料和人工价格大涨是不争的事实,因业主原因要承包方承担了2年的价格上涨是显失公平的;
    一般认为,2年的工期业主延误3~5个月,甚至半年、一年都是可以理解的,显然承包人对“不因业主延误而…”的业主延误程度和后果存在重大误解。

    不过,以上两点都是模糊性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如果进入诉讼,承包人或许有一定的概率能推翻合同,但诉讼的代价和不确定性又太大了。
    2007-05-30 09: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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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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