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相关规定执行。
1、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招标;
2、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
3、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不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
1、应按照招投标法规要求及立项批复的招标方式进行;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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