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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约定清单漏项不调整,结算应遵循法律的公平原则

发布于:2025-04-01 10:09:0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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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造价+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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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有一条款:清单漏项不调整结算,对于承包人来说,认为是一个不公平条款,这个费用可以要回来吗?

先首先要全面的查看合同文件,一是 用整体思维去 考查 所有合同文件, 包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中需要查看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和投标报价说明内容,二是招投标答疑部分,再看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如果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在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中第4.2条的合同价格形式,如下图约定的是: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2条和14条,第1.13条共同分析考查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分担到底是怎样一种约定,

第12条和14条

如果合同约定清单漏项不调整,那么说明该条款对应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总价合同,不适用于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存在相冲突的。 如果合同描述的是一个总价合同,是不用考虑清单漏项调整不调整的问题。

如果是单价合同,所谓约定的清单漏项不调整的条款是错误的,属无效条款,是 违背公平原则违背程序原则的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就应该调整,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如果单价合同一定要约定清单的漏项不予调整,那么招标人就应当在招标文件当中明确的提出来,要求投标人应当对图纸进行复核,让投标人以图纸答疑的方式提出漏项清单或增减工程量,招标人应予签复并及时调整招标控制总价。

不过这种问题的产生,绝大部分产生原因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程清单编制人不专业造成的, 是违背公平原则,违背诚信原则的,在司法上有可能是不予支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释〔 202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二条 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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