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现场签证的定义及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发包人原因、第三方原因等,会发生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新增工作,或与签订合同时存在预期偏差,双方以现场办理工程签证达成一致意见。
现场签证一般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予以确认。现场签证在《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的定义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现场签证, 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文件进行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狭义的现场签证, 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补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意见。 现场签证一般具有补充协议效力。
根据现场签证是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可以将现场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技术签证。 经济签证 指就工程量增减、新增工作、修复或拆除、停工窝工费用、赶工费用等影响价款调整、结算费用事由出具的签证。 技术签证 指就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度计划、材料选型封样等方面事由出具的签证;有的签证可能兼具经济签证及 技术签证的双重性质。
二、 现场签证的基本特征
现场签证具有契约性,代表着发承包人双方对某一事项一致意见的事实确认。现场签证不局限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主体关系,也可发生于承包人与分包人、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等主体的签证。其具有以下特征:
1. 现场签证的法律特征
现场签证发生一般有如下过程,即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施工或调整施工、承包人同意并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与发包人进行书面确认。是不是似曾相识?对,是工程招投标。对于签证结论来说,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施工相当于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发包人提出要求一般需要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时可以拒绝;承包人同意并完成施工,向发包人申报确认签证事实,相当于投标文件的要约性质;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签证文件予以书面确认,相当于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施工完成后如发包人未予确认,则不构成现场签证的法律要件,不具有发包人承诺的协议特征。
2. 现场签证一般具有有偿合同性质
现场签证涉及到签证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是承包人就发包人要求或技术错漏,引起工作量增减或改变原有签订合同时基础标准,发包人同意对此进行补偿,或者调整工期,或者调整价款 。
3. 现场签证具有双向性
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新增工作、变更增减、标准变化等一般为发包人要求的签证;清单特征与图纸不符、清单错漏项、工期延误、不可抗力事实认定一般由承包人主动发起。
4. 现场签证是对索赔补充
现场签证除一般工程签认证明外,也是工程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部分现场签证不成功,最终可能演变承索赔。一份索赔文件,其本质是由多个客观事实的签认证明来作为附件支撑的,签证仍是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
三、 实 务 中 现场签证 不 利 表现形式
1. 缺乏对合同的理解与分析,导致生产与合同的严重脱节
建设工程实务中,较多承包人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由两个部门分别负责,互相沟通不力。合同签订部门缺乏合同交底或交底流于形式,履行合同的部门不清楚签订合同部门有关合同设计的思想,往往也不去研究合同,更别谈依据合同办理签证,更多只关注合同有关工期、质量、拨款等主要指标,俗称签约履约“两张皮”。
2. 签证资料简单随意,签证内容含混不清,结算时歧义大
有些签证单仅能反应客观存在事实,但不能证明或计算其具体工程量或价格,或者确认的工程量不足以进行计量。如拆除墙体,若签证单仅确认长度或面积,最终无法反应预期的体积工程量,可能导致签证失败。再比如路面拆除签证工程量清晰,但路面的原做法未确认,导致无法计价等。
3. 签证时效随意性,签证管理被动化
部分承包人管理者不熟读合同、不研究合同中关于现场签证有关时效、流程等的约定,不及时跟进签证文件确认,或因发包人各种原因拒签、未及时签认等,导致签证工作完成后迟迟未能确认进行资料闭合。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甚至还寄希望到结算阶段去解释、找相关人员口头证明其实际施工来完成签证补救,忽略了现场签证单的书证要求。
4. 签证资料证据力不足,导致结算过程举证困难
现场签证重在证据证明力。如签证单中仅签认了客观事实结论,但对签证结论所必须的事实证明资料未能提供,往往签证难以成功。实践中,甚至还有部分签证单中,承包人特别是分包人,对发包人口头要求施工的新增工作或导致费用、工期调整的其他事由,事后未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指令,最终签证时可能发包人以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规为由拒绝签证;再如可能签证事由、签证程序合规了,但无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后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等,或施工现场无测量数据或无现场人员签字等,均可能因不具备证明条件或证据力不足而不被认可。
5. 签证单无效确认,常造成签证失败
无效签证通常包括无权签证、超时效签证、事实不清签证、证明不足等签证。签证单一般要具备几大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签证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确认工程量,是否包含在合同范围不予签证情形等,以及现场照片和其他佐证资料、原始单据应作为签证单附件。有些签证单发包人签字并非负责签证事件跟进人或无权签字人。如签证单确认时已超出签证工作发生时间过长,客观上无法对签证工作进行还原并确认。承包人如在签证中未能意识到其细节并及时完善,往往在结算时不予支持,至少存在很大风险。
6. 签证虚假事实,为结算留下隐患伏笔。
虚假签证一般是承包人虚构事实,或与发包人、监理人互相串通捏造事实进行签证的行为。实践中或重复计算,扩大计算、或不具备事实的虚假计算,或假借协商恶意达成一致意见不合理抬高签证单价等。虚假签证一般存在资料漏洞或证据不足,最终结算风险较大。
7. 签证 意识不足,对签证严谨性 认识不足。
当签证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过于强硬主张确认;有的项目经理对签证工作意识不到位,主观上寄希望于既成事实的合理结算,想当然的认为当事人可以证明即应计量, 使许多本来应当签证的事项没有留下签证资料。
四、承包人现场签证管理建议
1. 做好合同交底,确保人人熟读合同、依约办理签证
对于执行合同的管理者不熟悉合同,甚至没见过合同的弊端,通过合同交底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难题。合同交底除了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重点交底外,还应对合同风险、履约注意事项等均应进行交底。另外,合同交底不可流于形式,要以实现交底目的为出发点,一次交底没达到预期效果的,应进行二次或多次交底,确保履行合同的管理部门能依约办理签证。
2. 汇总签证文件,确保签证的事实及签证目标清晰可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定期汇总施工中的现场签证文件,以月为单位进行签证单的整理、统计为宜。区分处分性签证和报导性签证,区分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区分哪些签证分别或共同影响工程工期、成本和费用。现场签证单应同步做好签证文件台账,便于管理跟踪,实现资料闭环。
3. 动态梳理及评估签证价值,主动促进开源增效
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造价文件,结合其他因素,项目开工前应进行现场签证管理策划,全面梳理每一处签证点或可能签证点,动态评估每一份签证的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签证策略。
4. 认真准备签证证据,确保签证成功
在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请求时,要全面准备好相应的证据,确保资料完整、事实清晰、符合基本逻辑,供发包人审核。在发包人不予审核或者无法签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方案同步等进行索赔主张。
5. 讲究签证请求权变和沟通艺术,有利于签证的顺利推动
针对发包人基于“人”的思想主观性,管理上有较大的变通空间。根据工程施工不同环节、双方谈判地位的动态变化、不同签证的价值衡量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同的签证策略,与发包人沟通时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既要保护承包人在项目上的利益,又要顾全双方的合作关系, 还要兼顾承包人的长远发展。
6. 准确表达签证含义,避免结算歧义
签证资料要尽量详实,重要的资料证据要现场录像或拍照,附件图纸等可反映数据要标注规范清晰。签证的文意要清楚明白,文字说明要简练明确,不产生歧义,不与合同或规范文件规定相悖。避免口头指令或口头承诺为后期结算留下隐患,同时要注意将双方口头交流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准确完整地反映在签证资料中,防止“词不达意”。另外应避免出具的签证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资料无法闭合,在承包人申请签证时陷入被动。
7. 注意签证时效性,以免丧失索赔权利
签证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完成签证办理。 即使属于后补签证,也要注意签证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约定的有效日期内,不宜以后补的实际确认日期为签证日期。 当发生签证困难或签证不及时的情形,要注意在其他资料中及时反映拟签证工程的客观事实及具体工程量,即使最终无法办理签证,也可依据同期确认的其他资料进行结算。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完成签证资料闭合,将很大程度上承担丧失索赔权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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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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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设计导致的措施费变化应含在措施费包干条款范围内【问题】单价合同中明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变化后,措施费可以调整吗? 【结论】如工程量变化系深化设计导致,措施费不应调整;倘若工程量变化系发包人主动变更且不能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所预见到,措施费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一、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 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可以通过“图纸上可被量化的工程量*该部分单价”并逐个汇总的方式计算出来的,但招标清单与其对应的招标图纸中的【图纸上可被量化的工程量】与现场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并不一致,而单价合同的特性在于,这种“不一致”是可以被调整的——即按现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于是分部分项工程费便在“招标图纸转变为施工蓝图”的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图纸变化所产生的费用增减也为发承包双方所接受,这一点在实务中并不会引发太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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