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价合同中明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变化后,措施费可以调整吗?
【结论】如工程量变化系深化设计导致,措施费不应调整;倘若工程量变化系发包人主动变更且不能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所预见到,措施费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一、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
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可以通过“图纸上可被量化的工程量*该部分单价”并逐个汇总的方式计算出来的,但招标清单与其对应的招标图纸中的【图纸上可被量化的工程量】与现场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并不一致,而单价合同的特性在于,这种“不一致”是可以被调整的——即按现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于是分部分项工程费便在“招标图纸转变为施工蓝图”的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图纸变化所产生的费用增减也为发承包双方所接受,这一点在实务中并不会引发太多争议。
措施项目费是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并列的一项费用,其又可以被进一步分为 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 ,其区分依据是该部分措施费能不能像分部分项工程费一样,可以“单个可被量化的工程量*该部分单价”的形式计算,比如脚手架费用就是单价措施费——一般按投影面积*单价计算。
总价措施费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中并无相应的计算规则,一般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比如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等,除非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这些费用一般不太会发生太大变化,比如发包人将现场所有的黑色瓷砖都换成了浅一点的灰色瓷砖、发包人新增了一些零星工程、发包人将现场的木地板环保等级上调一个等级……这些无疑都属于工程变更,但这并不会引起总价措施费太大的变化,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变更所增加的措施费能为承包人所忍受,因此在措施费包干的场景下,这些变更并不会引发纠纷。
而一旦工程量发生了大的变化,某种矛盾便显现了——矛盾之处在于,既然单价合同中工程量可以据实调整,那么为何仅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可以调整,而在同样根据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中不可调整?比如混凝土工程量变化,会引起相应的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单价措施项目费的变化。而即便是总价措施费,其计算基数中,也有【分部分项工程费】一项。
以江苏 14 定额为例,总价措施费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费率或以项计费。那么承包人不禁会发问:在工程量发生大的变化的场景下,如果要调量,那就统一调整,怎么只可以调整一部分呢?更有甚者,在某些措施项目费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发包人直接在结算中扣除,这无疑进一步加深了矛盾。
笔者以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双方需对“措施费”性质达成一致理解——即“措施费包干”条款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负担条款 。
二、清单计价模式中的风险负担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应着不同的风险分担,比如总价合同中,承包人需承担量和价的风险,而在单价合同中,承包人仅需承担价的风险,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量和价的风险。
合同法中的风险系属意外,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亦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这一点首先需要明确。措施费不像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般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费,里面存在相当大的弹性:即使工程量产生一定的波动,该部分费用也不一定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有些承包人甚至将总价措施费作为利润点在投标报价中加以考量——一旦相应的总价措施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并未发生成本或实际成本小于投标报价中的估算价,那么差额则变成为利润项。
发包人当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再加上发包人成本控制的考量——其更加倾向于将价格变量控制在较为集中的几个费用科目中,于是发包人便考虑将【招标图纸】与【深化设计后的图纸】间产生的措施费变化的风险借由措施费包干条款转移给了承包人,而承包人完全可以借由其经验,通过投标阶段对招标图纸的审查降低这一风险。
然而现实中出现的情况是,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大幅变更,并导致措施费产生了大额变化,而在结算时又拿出合同中的“措施费包干”这一条款拒绝支付由于发包人变更而多出来的措施费,于是便有了相应的纠纷。
如果该部分费用金额不大,承包人在结算中一般作为让利处理或干脆不新增该部分结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费用就理所应当由承包人来承担。
实务中惯常做法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其在理论上存在合理性。措施费包干条款中,双方的真实合意在于——若发包人未主动进行工程变更,那么双方就按照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的措施费进行结算。换言之,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发包人相信其有能力从一份【并不能指导施工的招标图纸以及清单】中发掘出后期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的深化要点,并在措施费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能将此进一步延伸,认为措施费无论如何都不能调整(如情势变更场合)。
三、深化设计导致的措施费变化应属承包人自行考虑范围
在建筑行业中,设计工作可进一步区分为“概念设计”和“深化设计”。前者是将停留于定作人脑海中对于定作物的要求以某种形式(如图纸,建筑模型)“搬运”到现实世界,这部分工作主要是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后者系“概念设计”的进一步发展,施工单位在将概念设计功能化、实用化的基础上,应兼顾考虑安全、质量、效率、造价等因素,以满足施工的可实施性。
因此在招投标场景下,招标图纸与经由深化过的施工图纸侧重点便不一样了,前者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计算出工程价格】,后者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指导实际施工】。
深化设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画图、建模的时间很长,但是对哪些部分做深化设计,深化到什么程度,是承包人在报价阶段应该考虑的。 这是一个报价思维的过程,并不需要通过画图、建模将深化设计成果具像化。
比如投标人可以通过审查招标清单和招标图纸,把图纸不合理的地方、表达不明确的位置(如: 缺图,少图、材质不明确等方面)进行汇总,以提疑的形式汇总给招标人; 也可以将各专业有冲突的地方以合理化建议的形式提供给招标人。 在实务中,投标人不一定 会将所有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和盘托出,因其要考虑一定的投标策略,并为 后续经营埋下一定的伏笔。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对招标图纸进行初步的深化设计考量,并在投标报价中加以考虑,这本身就是一个消化未来风险的过程,也体现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价能力和经营能力。
(笔者以前在施工单位做项目风控管理时,将风险管理分为四个维度: 高可能性,高风险的,必须规避,如不能与业主就风险重新进行分配达成一致,情愿不做项目; 高可能性,低风险的,过程中持续跟踪,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低可能性,高风险的,通过甩项不做、“背靠背条款”或购买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 低可能性,低风险的,做好日常预案准备,不过分纠结,与业主搞好关系,适当经营)
言归正传,如果工程量调整或施工方案变化的原因仅是“因承包人设计深化”造成的,笔者倾向于认为措施费不能调整,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措施费。 因为该部分调整并非发包人积极介入调整招标工程量,而是因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致——而就对该部分“深度不足”的考量与否、考量深浅,正是承包人竞标差距之所在。
四、小结
深化设计之目的,并非为了“改变”原有设计,而是为了实现原有设计意图,在质量、安全上辅以更细致的考量,提升施工效率,降低施工风险,而这些,理应被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于报价时所预见到,并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以辅助深化设计内容之实现,并在措施费报价中加以考虑。此时,“措施费包干”条款中就措施费蕴含的风险分配合意,经由承包人对招标清单、图纸的细化研究,已然凌驾于单价合同中“量的风险本应由发包人负担”之上,因而在仅由深化设计导致的措施费变化的情形下,分部分项工程费仍可以借由实际完成工程量作出调整,而措施费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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