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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谁“大”谁“小”

发布于:2025-03-12 13:40:1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有人问到: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谁“大”谁“小”,今天多方面为大家比较一下:


一、从形成及发布时间来看

    招标投标法     》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     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做过修改。  
由此可看《招标投标法》比《政府采购法》早三年施行,所以 《招标投标法》年纪“大”,《政府采购法》年纪“小”。  

二、从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来看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什么单位属性,不管资金什么来源,只是想通过招标投标这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就可以。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连国有企业都不含,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  

由此, 适用采购主体及资金 《招标投标法》范围“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小”。

三、从采购方式数量来看

《招标投标法》顾名思义,按流程讲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环节。第十条 将招标分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并分别给出了定义。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确定了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最后再来个兜底条款“国务院政府采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此条为以后新的采购方式的产生提供了法理依据,预留了空间。所以后来就有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一种新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就合法“诞生了”)。目前,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多达六种 ,以后还可能会有新的采购方式产生。  

所以, 采购方式数量 《招标投标法》“小”,《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数量“大”

四、从法律划分的类别来看

《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   ,一般来说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其相对独立性。在处理两法的关系时,应按 “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由此可看,所以 法律适用性 《招标投标法》相对较“小”,《政府采购法》适用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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