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可以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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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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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风险约定多数情形下应认定为无效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风险” 分配和承担是发承包双方价款的博弈焦点,但对于 “风险”目前却没有具体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 7 — 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24清单)与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清单)对“风险”的描述各不相同。本文认为,所谓“风险”的承担,本质上即双方约定发生一些情形之时,是否要调整价款的给付。若本身就无需调整者,如承包人正常履行行为等,不在讨论之列,所需分析者,为情势变更、定作人单方变更权、违约责任三类,即依法律规定本身需要调整价款给付,但合同概括性风险约定(本文中所谓概括性风险约定,指向为清单中描述的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不作调整,这种约定应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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