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某时某地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类交易关系中,被人们普遍采纳的惯常做法,或者特定当事人之间既往交易中的惯常做法。民法典中有多处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认定相对人善意、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附随义务具体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对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可能由于交易习惯的模糊性,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认定的论证大多较为简单。而建设工程通常又存在合同条款多、合同金额大、工程项目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交易习惯的认可与否将对当事人甚至案外人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交易习惯的认定应更为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两种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的情形,分别是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以及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笔者认为,应结合该规定,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的主要认定材料与方法。具体而言,根据对建设工程领域涉及交易习惯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提炼出建设工程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交易习惯认定、建设工程领域附随义务具体化的交易习惯认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部人员行为的交易习惯认定。
一
建设工程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交易习惯认定
二
建设工程领域附随义务具体化的交易习惯认定
三
建设工程项目部人员行为的交易习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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