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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区别

发布于:2024-12-09 11:28:09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全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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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从可研立项、勘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到竣工结算、决算以及项目后评价,整个过程环节众多,周期较长,管理繁杂。同时,建设项目还具有投资额大、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对建设项目开展有效的审计监督,防控管理和廉政风险,是投资审计人员重要职责。为确保单位结算工作的规范,首先必须正确认识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区别,明确基建部门结算管理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职责。    
工程结算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中止、终止或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工程数量和工程价款的核实、调整和确认的业务活动,它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属基建部门一项管理职责,财务依据基建部门结算审核结果负责资金支付。而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对基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办理的结算开展审计监督,二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一、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的区别    
(一)业务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是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核,以此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它是基建部门的职责和一项具体业务;结算审计则是审计部门对基建部门的结算审核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介入时点不同    
结算审计是对结算审核结果的监督,因此,结算审核在前,结算审计在后。    
(三)针对对象不同    
结算审核主要针对施工单位,必要时需要监理,设计单位配合。结算审计的主体是审计部门,客体是基建部门,同时还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包括财务部门、招标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甚至物资供应商等。结算审计的对象是基建部门实施的与建设项目结算有关的所有业务活动。    
(四)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依据不同    
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国家有关价款结算法律、法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定额、办法等。    
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例》、《内部审计条例》、《内部审计规定》及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对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工程结算价形成过程中的资料,包括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等,这些资料本身及其形成过程,均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审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等,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实施方法不同    
按照结算审核的相关规范,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造价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对双方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确认或有争议事项,可通过相关各方专业会商会议协商解决,最终的审核结论经几方共同签认。    
结算审计则是按照审计的方法,根据风险导向原则,进行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评估重要性水平,采取科学抽样的方法对工程结算进行抽查,从不同的途径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二者在方法上有本质的不同。    
(六)结算审查与结算审计完成时间不同    
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根据结算金额的大小,审查时间为20~60天。而结算审计则需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计划编制、计划报批、项目实施、复核、审理、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强调时间服从质量,一般结算审计时间较长。    
二、混淆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危害    
在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环节,基建部门不进行结算审核,直接把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进行审核,以结算审核代结算审计的行为,相当于审计部门履行了建设管理中结算审核职能,实质上缺少了审计监督、评价这一重要环节,其所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    
实际工作中,结算审核代结算审计可能存在严重的舞弊的行为。比如,一个项目正常价款是1000万元,施工单位如果勾结好基建部门人员将竣工结算书编制为1500万元,超出正常水平50%送审,然后勾结审计人员(包括中介机构审核人员)而将审核结果定在1100万元,从表面看审减了400万元,审减率达26.67%,但实际上办结费用比正常多出100万元,多出10%,相关人员事后与施工单位瓜分多结算出的费用,严重违法违纪。    
基建部门不进行结算审核或审计部门不进行结算审计都是失职,而审计部门代基建部门进行结算审核更是越位,表面看实施了对项目的监督,但实质上未起到任何作用。既不符合单位应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遵循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更使审计独立性得以丧失,审计公信力受到损害,严重违反审计法规。如因知情人举报、上级巡视、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主要领导经责审计(或在审计机关专项调查)中发现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存在问题,审计部门难逃其责。    
此外,审计部门长期陷入单位内部基建、维修或项目结算审核,无法正常开展建设管理全方位的审计工作,不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和促进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做好结算审计,防控单位资金风险    
(一)独立开展结算审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无论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是基建部门自身办理,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部门都必须开展结算审计,必须坚持"结算必审",对工程造价严加控制。    
如某单位:    
2021年,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审核后送审624,704.05万元,审减9,424.95万元,审减率1.51%:    
2022年,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审核后送审603,831.90万元,审减9,565.93万元,审减率1.58%;    
2023年,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审核后送审621,308.32万元,审减13,226.86万元,审减率2.13%。    
由上可见,尽管审减率不是很大,但因年投资额大,审减额巨大,且审减率呈逐年增加态势,证明基建部门结算审核把关还不严格。所以,仅靠基建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控制工程结算价款还不够,审计部门必须加强结算审计,加强结算审核的监督,进一步核查结算中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问题,保护单位资金资产安全。同时,通过结算审计,关注基建部门造价管理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建部门投资控制水平。    
除对基建项目要求结算必审外,对投资额大的维修项目,也要进行结算审计,对于某些单位可以存在金额小、数量多的维修项目,则可以通过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进行关注,也可以按年度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二)加大对中介机构监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一是严格选聘。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和人员素质并重。二是确保审计独立。不允许从事本单位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环节,如概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结算审核等。三是加强监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要进行严格的复核。四是注重培训。内审审计部门制定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中介除按行业规程规范执业外,还应按国家内部审计相应的法规及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工作,保证审计标准统一,审计结论正确,审计建议可行。    
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审计部门要严格遵守审计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基建部门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部门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应依法独立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按照规定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后,由单位责令基建部门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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