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24〕41 号)。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非起重设备(挖机、桩机等)进行吊装作业 。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进场时 ,应在全国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 查询相关人员证件信息 , 对人对证, 严禁 未持证人员开展起重吊装作业 。
起重吊装作业前,信号司索工应检查吊物情况, 严禁 长短 料混吊、捆绑不牢、料斗过满等 违反“十不吊”现象 。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及惩戒制度, 对违反规定,涉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施工单位安全员 要将起重吊装作业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检查内容,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施工安全日志》备查 。
施工现场长度不足 1.2 米的材料吊装作业,须使用料斗吊 运。
严禁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等材料简易搭设支架进行吊装作业 。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 全市在建项目 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 组织起重吊装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再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对起重 吊装作业的重视程度,强化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全面排查 起重设备、吊索安全状况,核查料斗配备以及散 料吊装情况 ,并填写《施工现场吊索钢丝绳自查表》(附件 1)备查。对于施工现场存在使用非专业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项目严 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 进行 严肃查处 。
同时,在日常执法检查中, 要将 起重吊装作业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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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时,一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明确约定但工程中途存在设计变更或工程未完工时,往往会采取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款金额。实践中,对于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以此来规避行政监管方面的风险。那么,审计结论作出后,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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