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造价成本管理 \ 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时,一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时,一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发布于:2024-12-03 14:08:0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明确约定但工程中途存在设计变更或工程未完工时,往往会采取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款金额。实践中,对于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以此来规避行政监管方面的风险。那么,审计结论作出后,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如果审计结果   与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符   的情况下,比如审计结果存在漏项的,或者采用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计价依据的,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不符部分另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当然,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不符情形的存在。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

1.2 万条内容 · 29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一般规定

        3.1.1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