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出处如下,均可在政府网站收到: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2021-04-1 实行, 2023-01-09 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023-01-09发文,持续至今)
1 、 30 万 / 季度从 2019 年延续至今,减免政策已延续多年,不会轻易取消
2 、营改增( 2017 年 7 月开始试点)后刚开始小规模为 9 万 / 季度,后 2019 年迅速提高到 30 万 / 季度。
3 、疫情为 2019 年 12 月开始,此前已实行 30 万 / 季度。提高额度与疫情无关,疫情影响的是:从 30/ 季度提高到 45 万 / 季度(已降低)
1、按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除税金额小于等于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单个月份超过没关系,可以退税,一个季度不超过就行。
2、一旦超过30万元,则全部不能享受该政策。
3、享受免征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的税率可以延续到2027年,之后应按3%测算。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2 万条内容 · 296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为什么不可以利用预算定额测算施工成本?建设工程成本计算中的定额困境与实际成本核算在建设工程成本计算领域,我们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定额,而忽视了实际成本的重要性。这种做法不仅偏离了成本核算的本质,也影响了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 一、定额的本质与局限性 定额实质上是一种建设工程的计划成本指标,它与实际成本有着本质区别。将定额等同于实际成本,反映了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概念的混淆。计划成本作为对未来成本的预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类似于天气预报。我们不能用预报来替代实际天气,同样也不应该用计划成本取代实际成本进行工程结算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