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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发布于:2024-10-10 13:58: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工程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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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思路: 掐两端、算中间

       掐两端就是掐住两端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这两个时间的确定并没有难度。难的是中间时间的 定量分析与计算: (1)工期延误的交叉责任归属(2)工程量的变化是否属于关键工作(3)工程量的变化是否必然改变关键线路(4)......

      以上的“难”根源于工期计划的 实践与理论 不衔接,这个话题以后我们再专篇分享。不过,对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工期索赔争议, 建议 尽量要在施工过程的有效时间内做好相应书面证明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以下内容源于《建设工 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5.7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 开工时 间有争议 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 合同中 约定了 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 批准的 开工报告或发出的 开工通知 的时间;

2 合同中 未约定 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 批准的 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 施工日志 验收记录 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 合同中 约定了 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目 同意 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 不同意 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 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 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 合同约定 的开工时间。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 工期有争议 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 进行鉴定:

1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 工期定额 进行鉴定。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 竣工时间有争议 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 验收之日 为竣工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2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 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 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 擅自使用 的,以 占有 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 暂停施工 顺延工期有争议 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 顺延 工期;

2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 不予顺延 ;

3 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停工待鉴 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 鉴定期间 为工期顺延时间。

5.7.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 因设计变更 顺延工期有争议 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 关键线路 关键工作 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 因工期延误 索赔有争议 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 确定实际工期, 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 责任的归属 ,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 建议 ,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 举证 判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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