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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重点打击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发布于:2024-09-20 11:07:20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近日,水利部 就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关于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7号),结合各地区水行政执法实际,重点打击以下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机构配备和人员履职方面。 主要包括: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主要包括: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等。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方面。   主要包括: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
主要包括: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化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
通知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工作,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及时推动进展,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催办、直接派员参与等措施,推动案件顺利办结,逐一销号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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