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队伍问题
02
执法权收放问题
当初放也对,现在收也对。
既然一些地方反映部分执法权下放后,乡镇接不住、管不好,出现“小马拉大车”,也是可以收回执法权的。
但收回后谁干?一边要求收回下放的执法权,一边撤销市、县两级执法队伍,这就让自然资源部门左右为难了。
最为关键的是,在此前下放执法权的同时,一些地方把基层自然资源所都撤销了。没有了基层所,就没有了“腿”,现在一些地方又要求收回执法权,县局无队伍,乡镇无所,执法工作谁来干? ( 推荐阅读: 执法权下放后又纷纷收回,原因何在? )
03
职责争议问题
2019年修正《 土地管理法 》,将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执法交给农业农村部门以后,围绕第七十八条的“土地”如果解释问题,争议一直持续,至今没有明确结论。
自然资源部门说: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七十八条所指“土地”包括三大类。
农业农村部门说:我们只管宅基地,宅基地首先应该是建设用地, 七十八条所指“土地”只能是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在耕地和其他地类上建住宅,不归农业农村部门管。
有的地方只能将七十八条执法权下放乡镇,让乡镇去管吧。
但谁来牵头,谁来监督呢?有的地方就由各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虽然这个专项办设在自然资源部门,但不代表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回避职责争议问题。
但现在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在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时,把各级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撤销了。
虽然有的地方从省级层面将七十八条执法权“硬压”给了农业农村部门,有的采取两部门联合发文,联合监管执法方式,但到了县级执行层面,就是另一回事儿了。( 推荐阅读: 法院对宅基地执法职责也有不同的解读和释义 )
04
地类认定问题
“三调”以后,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认定具体地类变得无比复杂,尤其还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备注: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地类,属于规划的概念 )
举个典型案例:比如,某人违法占地建房子,套合最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所占地块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但实地核查发现,此地块多年来一直是个废弃的大坑,有时在坑底种些农作物,一下大雨,这个大坑就变成水坑,但在三调时被调查为耕地,后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某人将大坑填平后盖了房子。
在执法中,通过套合数据库,可以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实际情况确实不应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如果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定罚,显然不合理,但不以永久基本农田定罚,又不符合执法规程要求。
有观点说,一定要据实认定地类和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但也有观点说,土地管理一直是“以图管地”“以库管地”,接受审计时,也一直这样解释,如果依现状,会出现人为性、标准不一问题。
类似这样的难题,在基层执法中非常棘手。虽然提出对调查不实问题可以纠偏,但真想为一个地块纠偏,尤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却非易事。
05
重堵轻疏问题
在保障农村合理用地需求方面,从国家和地方,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不少支持性政策文件,但实际上难以落实落地。( 推荐阅读: 汇编|农村产业用地主要政策规定 )
在保障用地方面,无论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主要是优先保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用地,而且是应保尽保。( 推荐阅读: 什么是重大项目,有哪些最新用地政策? )
在农村,想通过正常审批渠道,办一块新增农地转用手续,除个别补办手续的,无论是宅基地,还是公共公益类、产业类项目,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06
重执法轻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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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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