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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常见知识点十问十答

发布于:2024-09-10 10:09: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招投标常见知识点

十问十答

1、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

答: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明确分公司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定的其他组织,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同时,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实践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

2、投标供应商 A 公司的股东与 B 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但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吗?

答:虽然 A、B 两家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但其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也不必然构成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只有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若 A、B 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仅有两人,即存在交叉的这两位股东,则这两位股东均可代表 A、B 两家公司行使职权,因而也是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故 A、B 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避免争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招标文件中就此事先作出约定。

3、供应商因在履约环节出现违规行为,被代理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暂停其参与网上竞价资格,能否再参加其他采购项目?

答:供应商被代理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并被暂停参与网上竞价资格,这种处罚并非相关财政部门作出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也未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列示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主要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若无刑事、行政处罚,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相关供应商可参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4、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条例》第十九条时,是否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答:分公司经营的业务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必然包含对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即便分公司可以被列为被处罚人并具有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的资格,但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事实结果不完全独立于对总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评审之外。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评标现场,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但这种规定对外地供应商可能不够公平。87 号令强调“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其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开标活动本身高度公开,有录音录像设备保证公平、公正,没有非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

6、采购人应如何审查供应商资格?具体审查哪些内容?

答: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合规性审查和能力性审查两方面。合规性审查即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是否每年年检、是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无受过行政处罚等。能力性审查是对供应商的能力条件进行审查,如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设备状况、履约能力等。采购人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能力做资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但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7、采购人代表能“缺席”评标委员会吗?如果确实不能参加,怎么办?

答:采购人代表并非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言下之意是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的,就不用出具授权函。若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建议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权利;采购人放弃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缺额应由评审专家来替补,替补的评审专家仍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

8、个别地区要求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这一要求合理吗?

答:不合理。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要求其审查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受采购人委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无权要求其超越委托权限。且要求评审专家审查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并对此负责,与相关规定相抵触,也违反了立法法对行政立法必须有上位法授权的规定。不过,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法的,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9、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密封情况破损严重,如何处理?

答:应当拒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0、投标保证金可以带到开标现场用现金交纳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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