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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并非无效——从法释〔2024〕11号批复谈起作者|朱永超 机构 | 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秘书长 前言:2024年8月2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迅速席卷工程法律界,一时间背靠背无效说似乎成为主流。本文认为,首先,不应对《批复》作出任何标签化的解读,《批复》本身并不能解读出背靠背条款无效,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仅仅是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这一特定情况。其次,《批复》在适用中绝不会如一些人想象那样一帆风顺,适用该《批复》可能需要以中小企业在签约时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再次,《批复》的政策性非常明显,于法理而言则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相冲突,该《批复》不应成为分析背靠背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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