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超
机构 | 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秘书长
前言:2024年8月2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迅速席卷工程法律界,一时间背靠背无效说似乎成为主流。本文认为,首先,不应对《批复》作出任何标签化的解读,《批复》本身并不能解读出背靠背条款无效,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仅仅是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这一特定情况。其次,《批复》在适用中绝不会如一些人想象那样一帆风顺,适用该《批复》可能需要以中小企业在签约时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再次,《批复》的政策性非常明显,于法理而言则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相冲突,该《批复》不应成为分析背靠背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
2024年8月27日,最高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法释〔2024〕11号《批复》,内容仅两条,但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整个工程法律圈形成巨大冲击。《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一日之间,背靠背条款无效说似乎成为主流,各种标签化的转发和评论横行,而少见对于《批复》和背靠背条款理智的分析。当然,这一情形的根本,在于目前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仍然未能统一到一个正确的法律认知上,笔者2022年曾撰写《“背靠背”条款应为缺省条款》一文,努力以合同漏洞说取代附条件说或附期限说,两年多过去,虽然有所进展,为少部分人所认知和接受,但大多数人仍然还陷于传统的附条件说或附期限说之中。
一
二
三
注 释:
[1]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法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司法部立法二局编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第1版,第21页。
[2] 参见笔者《“背靠背”条款因为缺省条款》,载“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公众号,2022年1月18日。李思余、曹菁菁《建设工程结算条款处理规则之“背靠背”条款》,载“天同诉讼圈”公众号,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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