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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结算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于:2024-08-14 10:25:1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一次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在我国,这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地位。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改变了以往的“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计价模式,使各个投标单位仅限于价格的竞争。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结算时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乘以中标时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是承包?确定清单项?综合单价并实际履?合同的基础。其描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清单组价,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


然而,由于有些发包?的?程量清单编制?员现场经验及编制?平不?,也可能是由于编制过程中疏忽大意等原因,往往会出现项?特征描述错误或遗漏,导致与设计图纸不相符。从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争议时有发生。


那么,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个项目的特征描述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显示特征不一致时,工程结算中是否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如何调整?今天我们就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的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清单和图纸都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承包人中标后又会成为施工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首先应判断承包人投标价所对应的承包内容是清单项目还是施工图纸。


如果认为合同价款即投标价对应的承包内容是施工图纸,那么,只要图纸没有变化则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如果认为投标价对应的承包内容是清单项目,那么一旦出现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缺漏与图纸不符的情形,即承包内容发生变化,就需要调整合同价款。


这就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认定合同价款即投标价对应的承包内容是清单项目还是施工图纸? 对这一新问题的解答,需要确定施工合同中是否对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作了约定,并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


当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作出了约定,又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它又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施工合同中约定图纸的解释顺序优先于工程量清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称“13清单”)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但该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对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约定。


2、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的解释顺序优先于图纸


如果清单的解释顺序优先于图纸,而实际施工又是按照图纸进行的, 则视同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作出了变更,此时应当按照变更估价的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13清单第9.3节“工程变更”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有:


(1)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2)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3)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信息价格缺价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3清单第9.3节“工程变更”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有:


(1)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2)单价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上述“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确定;


(3)总价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需考虑报价浮动因素。


此外,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另外一种情况是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


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一致,而合同中对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又未作出约定时,相当于一项投标报价对应两个不同的承包内容, 此时属于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且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图纸对某个分部分项工程不一致时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处理;


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交易习惯”。


一般认为13清单属于交易习惯,而13清单第9.4.2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 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

这表明,?当实际情况与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新综合单价的确定按照13清单第9.3节“工程变更”执行,?以确保合同价款的合理性。?


二、在调整综合单价应注意的时效性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2条规定“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经核实承包人未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因此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不应调整综合单价。


可见,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工程造价增减,承包人或发包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主张工程变更,承包人或发包人会丧失工程价款变更的权利。


结语:


综上,?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时,?施工单位应首先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和报价。


?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特征描述不符的情况,?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解释顺序执行,若需要重新组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并可能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当出现类似问题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因未能及时主张权利而导致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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