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江北新区石化工程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4 年度江北新区石化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 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石化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 化与科技信息、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企 业总部在我区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通知申报范围选择。
(三)央企在我区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 民营企业在我区子公司,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我区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在我区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我区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区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 受理。
(四)在我区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在我区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五)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在影响 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2024年南京江北新区石化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 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方式。 申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
申报时间:2024年 6月17日—7月22日
申报材料报送:2024年8月15日—8月30日
(一)申报石化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南京市职称 (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石化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规定和要求执行。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 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不做要求。
(二)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 132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三)推动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和《关于开展国(境) 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3〕113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 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 间为2024年3月31日。
(六)相关要求
1. 学历学位。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如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党校、部队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无法提 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证明。
2. 社保缴纳。系统自动获取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获取 的,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我区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 学术成果。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行学术 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需将检索的 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4. 继续教育。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为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3年(含)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5. 初级评审。申报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按照《南京市石化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 号)规定,由中级职称评委会代评。
南京江北新区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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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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