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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如何判决不平衡报价典型案例:市场价4倍,合同量14倍

发布于:2024-07-03 10:39:0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不平衡报价典型案例: 某项合同单价是市场价格3.87倍,结算工程量是合同量14.12倍;         

法院会如何判决 ?

合同概况:

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交通洞及贝雷桥基础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涔天河公司(被告)为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交通洞及贝雷桥基础施工项目发包人,隧道总公司(原告)为承包人,工程中标价格为10,150,493.39元,工期175天, 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合同执行及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地址坍塌冒顶及其他地质条件变化,原、被告、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并一致同意了交通洞【2012】变更005号《涔天河水库扩建前期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决定采取以下断层段施工方案:“大断层段长度较长,围岩主要为泥夹石,极易垮塌, 决定采取加密超前注浆小导管 (拱部180°范围沿开挖轮廓线按环向间距20cm布置6m长的超前注浆小导管,排距1m,外插角度为15°),增大外插角的‘挑钎法’通过此段”。

因地质缺陷引起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化,原、被告、监理方数次召开专题会议,于2012年12月30日形成一份《涔天河水库扩建前期工程会议纪要》,其中载明:

“1、关于注浆小导管(φ48*6厚壁钢管,间距400,9排,L=6m)单价问题,虽然合同条款规定‘不对工程量的增减调整单价’,但本工程情况特殊,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本着‘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承包人同意就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以外的注浆小导管单价与发包人进行协商。

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对注浆小导管单价进行调整,原则如下:(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计量支付,超出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以上部分的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2)单价调整的原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同时考虑实际施工工艺的特殊情况”。

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代表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该注浆小导管项目合同内工程量为2,025米,合同外工程量为26,571米,总计28,596米。

双方争议事项及诉求:

原、被告双方对注浆小导管(φ48*6厚壁钢管,间距400,9排,L=6m)超出合同工程之外的变更工程量单价产生分歧:

注浆小导管合同外工程量26,571米,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再按合同单价计算;

原告承包人诉求 :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合同签订时,双方同意采用不平衡报价,是维持双方同意的部分高价保障利益平衡,才有专项条款约定的固定单价不能调整的强制性约束条款,会议纪要不能证明双方对该部分价格达成一致;该项结算金额应为:28,596米 * 合同单价419.79元/米=12,004,314.80元

被告发包人反诉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单价为200元/米不适当,应采纳鉴定意见书认定的108.47元/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超前灌浆小导管工程量为2025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地质缺陷引起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化,该项目工程量为28596米,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合同清单工程量115%以内按合同单价419.79元/米结算,超出部分按交通部2007年第33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计算,单价不进行下浮5%。一审法院主观酌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结算金额为,合同内工程量2,025米 * 115%  * 合同单价419.79元/米=977,585.96元,合同外工程量 26,267.25米 * 鉴定单价108.47元/米=2,849,208.61元,合计:3,861,794.57元

     
湖南高院判决:      

超前灌浆小导管计价问题。隧道总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单价计价,不调整单价;涔天河公司对工程量提出异议,并要求按鉴定意见确定的单价计价;

合同内单价:双方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和超出合同内工程量15%部分303.75米合计2328.75米同意按合同单价计价,本院予以确认,即为:合同内单价:2,025米 * 115%  * 合同单价419.79元/米=977,585.96元;

合同外单价:至于超出该范围的合同外工程量26267.25米的单价。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对鉴定意见核定的单价不予采信

(原告)隧道总公司要求按合同单价对全部工程量进行计价,不符合三次会议纪要确定的计价原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涔天河公司主张按鉴定意见确定的单价计价也不完全符合三次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即“同时考虑施工工艺,协商合理单价”。

现合同约定单价为419.79元,考虑实际工程量远超合同内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单价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则导致应付总工程款接近翻一番。所以,即便如隧道总公司所述,合同单价存在部分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但其在合同内的工程量2025米便能弥补其他部分的低价损失,而现在该部分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十余倍, 如果仍采纳合同价,则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有违订立合同的初衷 。双方不能就新的计价协商一致,双方均有责任。

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在会议纪要里约定的调整原则,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同时考虑实际施工工艺的难度,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将超出合同以外部分的单价酌情定为200元/米并无不当。

故此,超出合同部分15%以外的工程总价为26267.25米*200元/米=5,253,450元。隧道总公司、涔天河公司对超前灌浆小导管计价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合同单价存在部分不平衡报价的情况,结算该部分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十余倍, 如果仍采纳合同价,则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有违订立合同的初衷

《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交通洞及贝雷桥基础施工合同书》合同总价:10,150,493.39元,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关于注浆小导管(φ48*6厚壁钢管,间距400,9排,L=6m)不平衡报价:

1、该项合同价格:合同单价:419.79元/米  *  合同数量:2,025米 = 850,074.75元;

2、原告承包人申报:合同单价:419.79元/米  *  结算数量:28,596米=  12,004,314.80元

3、被告发包人结算审核:

1)、合同内工程量:2,025米 * 115%  * 合同单价:419.79元/米=977,585.96元;

2)、合同外工程量:26,267.25米 * 鉴定单价108.47元/米=2,849,208.61元;

合计: 3,861,794.57元

4、高院判决:合同单价存在部分不平衡报价的情况,结算该部分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十余倍,如果仍采纳合同价,则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有违订立合同的初衷。

1)、合同内工程量:2,025米 * 115%  *合同单价 419.79元/米=977,585.96元;

2)、合同外工程量:26,267.25米 * 200元/米(一审法院出具参考价格)=5,253,450.00元

合计: 6,231,03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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