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从招投标、施工至竣工期间内的大宗材料往往会发生较大的波动,材料波动导致价差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是决定项目能否盈利的关键点之一。工程项目常见的调差情况有三种:合同约定调差、合同未约定调差、合同约定不调差,笔者根据以往的项目案例对这三种情况加以说明总结,也借此平台与各位探讨交流。
案例一:合同约定调差
先说一个最简单的案例,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调差范围、方法,直接按照合同条款计算材料价差即可,是最为公平、合理、无争议的情况。某住宅项目总包合同,调差条款约定如下:
开工后第一个月可调材料信息价(不含税)为基准价格A,在施工周期内的算术平均价(不含税)为调价价格B,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材料用量为C,调差金额为D,若:
调价价格B与基准价格A的差异在±5%,则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若价差超出±5%,则按以下公式调整,计算材料价差并计取税金:
若B>Ax(1+5%),调增金额D=[B-Ax(1+5%)]xCx(1+增值税税率);
若B<Ax(1-5%),调减金额D=[Ax(1-5%)-B]xCx(1+增值税税率)。
调价价格B按以下期间及规则计算:
地下室垫层施工当月至主楼结构封顶(此时间节点须提供甲方书面确认资料),按期间建筑市场综合信息价算术平均价作为调价价格B,不同标号混凝土、钢筋、砌体分别计算。
按照以上调差方式,提供具体的资料、计算明细,经发包方审核后,总包顺利得到材差补偿费用约800万元。
案例二:合同未约定调差
大型商业项目幕墙合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均未约定调差原则,施工期间的铝型材价格较投标时有较大涨幅,材料调差金额约300万元。施工单位初始投标的时候并未注意合同里是否有调差约定。正常情况下,幕墙施工时间较短,不会出现较大的材料价格波动,故施工单位没有在意材料调差的约定。但在项目施工时,发现铝型材价格不断上涨,项目招投标时间是2021年4月,完工时间在2021年10月,铝型材不含税市场价投标期间为24315.38元/t,完工时的价格涨到了接近28000元/t,涨幅接近17%,远远超出的正常价格波动范围,也超出的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此时,单位才想起来翻看合同查询材料调差约定,期望发包方能对材差给予补偿。然而,翻遍招投标、合同等所有资料,也未见调差的约定。此时,施工单位心急如焚,这该怎么办?还有希望补偿吗?施工单位将铝材上涨资料提报至发包方,得到的回复是合同内未约定进行调差,默认不调差。施工单位慌了。
附图:铝型材价格波动趋势图
预算员将这以上情况汇报给了商务经理,商务经理在商务谈判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得知情况后,很是镇静坦然,思考片刻后,给出了解决方向:
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根据当地住建局指导文件或者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根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故施工单位再次找到发包方,将材料大幅上涨的事实、合同情况、规范约定如实汇报,同时表达在项目施工上也是全力配合,进度、质量上都取得很好的成果。经过几轮沟通商榷,发包方经综合考虑后,同意对于超5%以上的材差给予补偿。
案例三:合同约定不调差
最不利的情况,莫过于合同里约定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材料价格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承担。某住宅合同条款约定“本工程只针对钢筋、钢材、混凝土所述之主材供应价格升/跌情况作调整。材差调差仅限于本条款所列出之材料类别主材供应价,其余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这个条款里仅约定钢筋、钢材、混凝土进行调差,砌体不在调差范围之内,然而本工程的砌体却正好赶在了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期。施工单位向发包方诉求费用补偿,发包方坚决回复不予补偿。
附图: 合同调差约定范围示意图
施工单位认为本项目的情况实属特殊,砌体虽然不予调差,在常规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该项目砌体材料价格涨幅巨大,从最初的不含税290.16元/m3,上涨至约330元/m3,涨幅比例约14%,超出了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导致材差亏损接近360万元。《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也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故施工单位向发包方提出材差补偿的费用索赔。
附图:砌体价格波动趋势图
发包方认为合同已约定砌体不在调差范围内,应遵守合同条款,不予调差。虽然计价规范约定了有限风险,但是清单计量规范并不属于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里的约定并未违法,依然是有效的。而且招标时,这些条款都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施工单位既然签订了合同,也就是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定。反之,如果砌体材料价格下跌,想必施工单位也不会愿意调减砌体材差。
从契约精神的角度来看,双方是应该遵守合同。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砌体涨幅确实超出正常材料价格波动范围,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发包方是可以承担一部分价格涨幅费用。是否补偿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发包方,还是需要双方协商。
说在最后
以上列举的三个典型案例,调差实现难易的程度逐步递升, “合同约定调差”最简单合理,“合同未约定调差”可以争取调差补偿,“合同约定不予调差”最难突破补偿。 现在市场行情千变万化,需要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根据不同合同条款情况,多加考虑。同时,即使遇到以上不利案例的情况,也不要轻易放弃,积极收集资料,向发包方争取一定的费用补偿。关于材料调差,也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即首先,要注意看合同中是否对调差有明确约定,若有约定,则进一步细看以下几点:
(1) 调差的材料、数量:即哪些材料可以调差,其数量是按照定额消耗量还是甲方审核确认的实际供货量、或是清单工程量的基础上加上损耗量;
(2) 调差承受的风险范围:即一定涨跌幅度范围内不予调差,常见的幅度有±3%、±5%、±10%;
(3) 基准期、施工期价格:常见基准期价格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价格、投标月价格、开工后第一个月价格等,另需明确是当地信息价,还是特定网站的价格(信息价、我的钢铁网、西本资讯网等);施工期价格,施工期的起、止时间需要明确,另外施工期价格是采用平均价格、还是加权平均价格需要描述清楚。
(4) 税金、管理费、利润是否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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