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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谁为准?

发布于:2024-05-14 11:03:1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总结:
1、项目中标后,如果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除第2点情况外),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不一致的地方为非实质性内容,应该以投标文件为准。
举一个例子:如果某项招标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为:混凝土标号C40,投标时按C30进行的报价(改了项目特征的描述),业主清标时也没有发现,项目履约的时候,应该按C40混凝土施工,以招标文件为准。
2、如果投标文件中的作法(或标准)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的约定,认为应该以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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