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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合同理解有争议三类问题解决与适用

发布于:2024-05-07 10:04:07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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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燕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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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争议出现的形式较多,问题也各不相同,基于合同双方主体各自坚持自己观点,往往会给在建工程建设合同履 约造成困难和阻碍,合同争议是随着建设工程合同形成阶段、合同履约阶段、合同解除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最主要的问题来源更多是在合同形成阶段埋下的一些纠纷隐患,包括合同文件之间、合同文件内的条款的歧义点。

合同争议来源焦点有:
1、从订立合同时 即使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合同管理能力,对于未来发生的各种 情况作出全方位的预见,故合同中出现未约定、约定不明、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在所难免。


2 受到缔约当事人对双方形成合意的合同条款用语和文件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充分的交换意见,也会形成争议。

3、建设工程合同受约束法律多、行政法规管制多、部门规章指导意见办法多、各种规范文件多、交易习惯多、合同组成文件多等特点,各种法规文件与合同本省交织繁杂更容易出现歧义,也就需要对合同歧义进行解释,以便对合同内容含义作出明确的说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合理地解决 合同纠纷,达到既定的合同目的。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 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 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 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 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 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合同歧义的解释
1 、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按照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解释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施工合同由多个文件组成包括(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录(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这些文件共同指向一个标的,当这些文件出现歧义首先应该相互理解,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第 1.5 条第1款还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该互相理解,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1)~(9)进行优先解释”。当事人双方为了更加明确的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2 、合同文件之间的歧义无法互相解释或按照优先解释的按照先 后顺序进行解释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第2款规定: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因此,对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优先解释顺序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3 、施工合同文件内的歧义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 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合同应该是在诚信的基础上按照目的进行履约,这里如果在文义上出现歧义,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表示,最能体现实现合同目的的原义。可以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进行解释。
(1)文义解释
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首先从合同使用的词语含义开始。文义解释的要旨在于,以合同词句一般意义进行 相关解释,但是如果该词句由日常用语演化为专用专有术语后,即与一般日常用语的意义不同,而是具有特殊的意义时,应当按照其特殊意义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
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总体上联系 阐明当事人有争议词句的含义。
(3)目的解释
在合同词句表达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通过解释更正合同词句; 当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合同的每一组成部分的词句和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的解释 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目的;当合同词句有不同意思的,应当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违合同目的意义解释。
(4)诚信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在合同约定词语不清、混淆、 意义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和司法人员应该依照民事双方关系的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在解释的时候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的确定合同内容。

4 、施工合同文件内约定不清参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 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 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 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作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交易
习惯,施工合同内的歧义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 进行解释。其中山东省高院、江苏省高院均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作为解释合同歧义作明确的规定。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根据发改委 56 号令,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故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当然可以作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专业工程及必须招标的工程解释依据。

(3)FIDIC 新红皮书
首先《FIDIC 新红皮书》,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或菲迪克),是国际工程交易习惯。其次,《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 适用》均多次依据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作出解释,表明最高院民一庭认为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是交易习惯。最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中 75%~85%的条款均是 FIDIC 施工合同文件中借鉴而来。并且这两份通用条款不明确之处通常可以在FIDIC中找到相关解释答案。
比如“签订结算协议”理解上的分歧,一部分观点认为:签订结算协议就不可以在申请主张价款了 ,但是说不清依据,事实上依据的是《新FIDIC新红皮书》第 14.12 款规定的“结清证明”条款。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及结算协议没有约定“结清证明”条款的情况下,签订结算协议并不当然意味着结清。

(4)清单计价规范、定额、信息价、造价文件
在上述(1)~(3)均不能解释合同时,可以将清单计价规范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信息价及造价文件作为补充交易习 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清楚的表明了最高院的观点。

故此清单计价规范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信息价及造价文 件作为补充交易习惯。

5 、施工合同文件内的歧义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进行 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 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五百一十一条可以看作是法律的推定规则,由法律直接对合同当事人约定所欠缺的事项或者双方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一些条款进行弥补性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适当的全面的对合同义务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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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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