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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底层逻辑

发布于:2024-04-30 11:22:3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工程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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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荣全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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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随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大量应用,作为一种引进的工程承发包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我们传统DBB的“碰撞”,会产生暂时性的“水土不服”,特别是人们在习惯了传统模式下的按图施工,而今转变为“按约施工”,从认知思维上难以扭转过来,从而在大量的EPC工程实践中,仍然是穿着工程总承包的新鞋,却走的是施工总承包的老路,致使EPC模式下工程纠纷频频发生。


在这方面,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大工程总承包市场的管理与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业内的精英大咖也相继提出了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预防、规避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措施。但在具体的EPC工程实践中,工程造价引起的纠纷仍屡见不鲜。如:招投标后引发的合同订立纠纷、现场签证索赔引起的纠纷、发包人要求变更引起的纠纷、EPC项目延期交付引起的纠纷、EPC工程总承包商分包引起的纠纷以及造价管理引起的纠纷等。


根据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在EPC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例中,出现频率最多的当属工程造价纠纷。无疑这类纠纷也成为目前审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中的重点与难点。那么,在EPC模式下,引起工程造价纠纷形成的底层逻辑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找到引起该类纠纷的真正“元凶”。在此,我们不妨借国家教学名师、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博导)尹贻林先生提出的关于“工程造价纠纷形成机理”,从中探求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底层逻辑。


一、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的形成机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两个文件的出台无疑奠定了建筑市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将成为我国建筑市场未来的主旋律,当然,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体体现。可以大胆预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应用,将会成为我国建筑市场承发包模式一个新亮点与发力点。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由于该模式具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等优点,目前已被工程建设界所广泛接纳并采用。


然而,在具体的EPC工程实践中,由于EPC项目的行业属性、资金性质、使用功能、建设目的与传统的工程承发包模式有异。再加之,部分EPC发包方缺乏对EPC模式的全面理解,缺乏具体的EPC实战经验,往往在对待“发包人要求”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对“发包人要求”约定不明确,致使EPC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其产生理解与认知上的偏差,导致了工程造价纠纷频频发生。


今天我们就从EPC模式下造价纠纷形成机理,进一步探其理、追其源,弄清EPC性能造价纠纷形成的工程逻辑,以避免或减少类似纠纷在EPC工程实战中的出现。


尹贻林教授关于工程造价的形成机理有过这样的描述:当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填写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这就是一次报价。一般来说,承包商在一次报价时出于竞争需要,报价都接近施工成本,也就是说比较合理。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遇到变更、索赔、签证和结算时,还可以自主进行二次报价,由于此时的二次报价失去了竞争压力,承包商的二次报价普遍偏高,甚至高得离谱。由于工程合同中有一条重要原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行使定价权,如果发承包双方无法就二次报价达成一致,就构成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就这样轻易地产生了!


工程造价纠纷=承包商的二次报价+任一方无单方定价权。我们的工程造价不可能由一方单独决定,必须双方协调一致后才能决定。以上两条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纠纷的形成机理。


二、为什么会形成二次报价?


风险分担与公平的矛盾:风险分担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但是是否公平就是一个问题。中央提出“四更”,其中之一就是“更加公平”。更加公平就是要在合同中增加柔性,合同柔性的具体表现就是“再谈判”,我称之为“二次报价”的过程。


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避免工程造价纠纷出现,也是想尽了一切办法,比如制定详尽的计价办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过程结算有关规定等,但效果不彰。为什么呢?原因何在?


其主要原因就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都赋予了承包商的二次报价权利。


三、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机制


我们在应对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措施上,首当其冲的是做好管理上的预控、避免纠纷的形成。在实际工程实践中当这类工程造价纠纷出现后,我们还应掌握化解这类纠纷的具体思路与措施。以下提供拙见仅供参考。


1、结合发包人提供的前期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深入分析争议双方就“工程范围、内容及权责”的真实意思表达。


2、通过对争议双方的来往文件的审核、分析,探究并判断争议双方就承包范围的真实意思表达。其中,“来往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图纸、工作手册、相关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


3、遵从“从量支付”原理,即每一个计量周期由承包商报量申请支付,业主或业主代表重新计量认可即可支付。重新计量为过程结算提供工作依据,从量支付为过程结算提供数据依据。


从量支付就是要在每个计量周期,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报工程量,业主或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全咨、监理或造价咨询)“重新计量”,认可后即按程序支持进度结算款。


4、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形成的工程量应按时予支付:正确履行合同包括: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指令施工。上述“三按”形成的工程量业主应予支付。


5、结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条款精髓,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争议,使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有理有据。


结语


综上,EPC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其最终呈现出来的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EPC项目造价纠纷时,从双方签订的EPC合同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纷繁复杂的纠纷场景中,拨开层层云雾、通透厘清纠纷形成的底层逻辑,发掘问题出现的根源与形成机理,提出契合项目实际的解决思路,从而建立起处理EPC工程造价纠纷的高效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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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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