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大环境的变化,现在的结算争议越来越多,且已向复杂的纵深延伸,成了系统性的问题。 更有的早已超出了技术范畴,不打官司就没有答案。 近来有一同行就碰到一脚手架的争议,想听听我的意见,下面就与大家谈谈我其中的感想。
工程大概
1、工程:扶壁式钢筋混凝土挡土水幕墙;(见下二图)
脚手架的争议
施工方:突出墙面的“小房子”以展开长度并入墙的脚手架计算;
经过计算,按单项脚手架,每个“小房子”的直接费为3300元,按综合脚手架只有840元,两者差异≈390%。
施工方观点:工程是挡土墙,这无门无窗的“房子”只是墙的附属,作用也是挡土。对于8米高墙,按综合脚手架计算,墙高的因素就没有了,定额的综合脚手架又没有层高的折层(即便两层的面积也亏195%),对施工方极不公平。实际都是相同的脚手架,所以不能按综合脚手架计算。
甲方观点: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必须按综合脚手,不能按建筑面积的,才按单项脚手架计算。
原因分析
看问题的本身,其实很是简单,有预算常识的人一看便知:单项脚手是对的,综合脚手是错的。因为:
1、综合脚手架只适用于建筑工程,本工程不是建筑工程,应属构筑物。而构筑物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对构筑物计算建筑面积的综合脚手架,显然很荒诞。
2、工程的主要功能是挡土,为了美观,附带了水景景观(墙顶有水槽)。所谓的“小房子”只是景观的造型,水景使用时,可营造出“水帘洞”的观瞻效果,不具备“房子”的其他使用功能,所以它根本不是“房子”。
看施工方观点中的“墙高的因素、没有层高折层、实际是这样施工、不公平”等的“理由”,仅是口水说词,毫无说服力,
没有切中问题的关键要害
,不能“一刀毙命”,这便是“技术上”相执不下的原因所在。
经此分析,同行承认确实没想到“
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这个关键点。过后的一天,同行又来信了。说是虽用了我观点
,但甲方泼水不进
,坚称他们是“正确”的。也去了定额站,但定额站让我们自己协商。
争议背后的启示
正本文的开头所说的那样,争议其实已超出了技术范畴。也是当下的一个普遍的现象,从中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
启示一、预算员的基础: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曾说过:
对定额的理解深度,取决于你基础的厚度;没有扎实的基础,对定额、事物的理解就不会深刻。
本案在第一时间没有及时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说明预算员的基础不甚扎实。对方一探便知你的斤两,见你好欺负,于是得寸进尺……
遇到这类的恶意,应向上汇报,需利用集体的智慧、团队的力量去处理,毕竟一个人的能量是有限的。且问题本身已超出了预算的技术范畴,非技术的问题,也只能用非技术的办法处理......
启示二、存在核扣:
曾见过两个离谱的核扣“理由”,一个看到22个标准层的模板中间只换了一次,于是将定额的模板含量按1/11核扣,“理由”:
“实际是这样施工的”。
质问地下、地上的非标准层、上万平方米的单层的地库,为何不按100%计算时,答复是:
只有低于定额标准扣的,哪有超定额标准给的
?
另一个扣除马凳筋的主材费,“理由”:马凳筋用的都是下脚料,已在损耗量中已算给你了,不能重复计算。诸如此类的强盗逻辑,人人都能例举几大筐……
最后
纵观当下的众多争议,无论从技术角度、行业规定抑或法律法规角度,99%以上都有明确的说法。但是部分“争议”是一造”们真的不懂吗? 所以,当遇到复杂结算问题时,就会考验造价员对定额的理解深度、专业的厚度、扎实的基础,只有对定额、事物的理解深刻,才能更好的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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