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生下列事件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许可或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发包人未在工程开工前办妥上述前置审批手续的,则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就受到的影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为前提。
1.1.1未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建设用地程序不合规,虽不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或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而被拆除,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或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利润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2未办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违法动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承包人也有权拒绝进场开工。如开工后发现尚未办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包人有权就因此所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1.2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图纸错误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及时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如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者错误提供图纸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者返工、并且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同时,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未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的,也应视为迟延提供工程图纸的情形。
1.4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工程实施所需文件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就受到的影响向发包人索赔。
1.5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技术资料
除工程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当交付施工场地,且应确保施工场内具备可连接使用的水、电、通信等生产条件、交通条件,以及齐备的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等各种技术资。如果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资金以及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错误,造成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费用增加或工程返工、质量缺陷等,承包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以及主张顺延工期。
1.6发包人迟延检查、或要求重新检查检验材料、设备、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等,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义务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检验,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需要隐蔽的工程进行查验以便承包人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工序。
如果由于监理人或发包人违反约定迟延检查或要求重新检查材料、设备、分项工程、遮蔽工程而导致承包人窝工,影响施工进度、增加费用的,或需要揭开已覆盖的遮蔽工程,而检查结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及主张工期顺延;如果检查结果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则重新检查及返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基准水准资料存在错误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8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或进度计划
承包人针对工程所做的施工方案以及进度计划是承发包双方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以及关系到发包人成本控制等,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应报送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后才可实施。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的,可能会造成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等损失。
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是否有审批期限、违约责任来主张违约赔偿以及要求赔偿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及主张工期顺延等。但是,如果合同约定超过期限未予审批的,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以及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继续施工,不得以此为由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指示延误或不当
发包人以及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监理人,其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职责发出相对准确、合理的工程指令。因发包人、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有可能打乱正常施工计划,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对此,应由作为委托人的发包方对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0发包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比如设计错误修正、设计遗漏的补正等,或者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比如增减工程量、改变工程功能及评优要求、所提供的地质勘察等资料有误、因预期不足导致设计深度不够、更改使用环保材料等原因,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技术突破等而需要对原先与承包人确定的设计方案、图纸、工作内容等进行的变更、修改、优化等等。
由于设计变更,可能会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对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拆除或修改、成本费用增加等,甚至是由于设计变更超出了原有申请批准的建设规模而需要等待发包人重新申请规划批准等手续而停工。对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除非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比例,否则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利润。
其中,应重视设计变更导致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返工,对于重复工作的工程款结算,除了应结算最终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成果的价值外,还需计算因设计变更返工之前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及拆除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应保存好返工前后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工作量等材料作为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的证据。
1.11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合同工作量
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量既包括增加工作量,也包括减少工作量。对承包人可能造成的影响既包括增加工作量导致的工程价款的增加,也包括减少工作量导致的单价上升和利润损失等,承包人可以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调整工作量通知后,应及时做好价值核算,如对承包人的工期、造价、利润产生影响的,应做好证据固定,及时提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变更工程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承包人仅能就增减的工程部分价款单独参照合同约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计价结算,而不能要求对整个工程项目重新造价结算。
1.12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延误、供货地点变更或存在质量缺陷
已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列明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部分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材料的,则发包人应严格按约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及质量标准等确保供应。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由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无法准时交给承包人、交货地点变更或者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承包人工程延误或者产生额外运输、保管等费用或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要求顺延工期。
但需注意的是,尽管发包人对合同约定由其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但承包人出于对工程质量的负责应该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此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可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1.13发包人违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发包人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如发包人违约强行指定的,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但需有保留发包人违约指定厂家或供应商的相关证据。
1.14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施工的,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质量保证金等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工程款以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的,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发包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1.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延误或违约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但是如果由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者工期延误而导致工程质量缺陷、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对此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以由此提出索赔。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不是绝对的免责。承包人应履行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进行合理监督检查的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监督检查义务,对工期延误或者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承包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6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
暂估价项目因为具有不确定因素,一般以暂估价的方式纳入总承包合同范围,如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是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当干预或确认审批迟延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本身不具备过错,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因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
1.17发包人拖延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分项工程,发包人应该根据约定按时进行验收。如果发包人延迟验收分项工程影响承包人下一道工序、造成承包人停工或者导致工程遮蔽而需要拆除重新查验等,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对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并要求顺延工期。
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结算工程款。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的承包人无法按时进行工程款结算、施工人员无法退场、工程无法交付等损失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8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提前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加工安全措施、增加的费用等因素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如果发包人采取建议的,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若基于前期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按期完工的,这可能会导致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作业场地等而导致费用增加,对此承包人可以对所增加的赶工费用进行计算,争取与发包人签署相关协议;若发包人不同意签署的,则承包人需要保留相关单据向发包人索赔。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仍然要保证工程质量。如果提前竣工或赶工会影响工程质量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否则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19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或终止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0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施工免责的除外。
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2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规定,防范或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对于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系因发包人一方原因造成,发包人对此存在过错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1.23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合同对于竣工验收、结算等程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发包人违反该等约定拖延竣工验收,将导致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支付期限无法确定、承包人工程人员无法及时撤离施工现场等一系列不确定情形。因此,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竣工验收、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对因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2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都应该接收工程并且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的,由此使承包人产生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物品等费用,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25监理人检査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隐蔽工程或其他项目完成检査、检验,但其检查、检验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作业为前提,若因监理人判断失误导致承包人被迫将已隐蔽部位扒开或因检査、检验耽误时间而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入下一步工作等,均会增加相关费用或延长工期。在此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若经检查、检验质量不合格,则可证明系因承包人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若质量合格的,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及延长的工期,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6监理人延期检査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査已覆盖隐蔽工程
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与监理人检査、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形相近,均是由于监理人的检查、检验行为使承包人额外增加费用或者延长工期,因此,承包人有权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27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及工程,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28监理或设计等原因导致工程试车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监理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1.29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文物)
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利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在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继续施工,并且及时的报告发包人及监理人,但如果该不利条件不能克服的除外。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典型的不利物质条件中包括发现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在前期地址勘探时比较难被发现,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可能会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设计变更甚至是工程取消。作为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发包人报告,等待进一步的处理。为此工期延误或者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发起索赔并且要求工期顺延。
1.3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令承包人需增加履约担保的费用
在工程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往往会通过约定提供履约担保来保证双方权利得到保障。履约担保一般包括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要求第三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提供履约保函等。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一般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如果工期延误,势必需要对履约保函进行续期增加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为此所付的履约保函续约费,可向发包人索赔,但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3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1.32发包人未办理有关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一般指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险等。关于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约定由发包人投保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按时予以投保以及在施工工期内保险到期后予以续保。如果发包人未按约或未及时投保、续保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承包人代办投保续保的,承包人代办工程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凭借投保单、缴纳凭证等材料要求发包人承担。
1.33遭遇不可抗力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
不可抗力一般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政策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如下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担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生下列事件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 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2承包人违约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此外,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估计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2.6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导致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7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修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9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1覆盖隐蔽工程检查不合格或承包人私自覆盖隐蔽工程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2.12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要求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按期移交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2.14承包人逾期未完成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3工程总承包模式关于索赔事件的特别之处
3.1关于设计部分的索赔事件
3.1.1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部分第5.1.3条【法律和标准的变化】约定了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范、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措施。在基准日期后,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文件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如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3.1.2承包人文件审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部分第5.2条承包人文件审查,重点强调设计人文件审查,该条明确如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文件的审查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但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一步修改报送,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3.1.3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3.2关于《发包人要求》的索赔事件
3.2.1《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2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3.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不能提出的索赔
相较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承包人履行按图施工职责不同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下承包人是按约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包含了设计部分,工程发包时往往只有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可提出索赔的部分事件,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已不复存在。律师在使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时应当注意该以下条款的缺失:
3.3.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缺失该索赔条款。
3.3.2承包人未充分査勘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缺失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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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施工企业结算适合采用外包的形式?最近对施工企业的结算外包进行了一个小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是自己在做对外结算的工作,这是现阶段我们施工企业的现状,也体现了企业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 但有两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考虑一下结算外包的方式: 一是,对施工企业自身不熟悉的专业,比如说:原来以公路工程为主,现在开始涉足房建、水利等业务,由于对新开拓业务还没有建立起自身的专业能力、相匹配的人才和相关的关系网络,在这种情况下,结算外包的方式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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