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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及解析
2、“工程变更”提出的方式
3、 引起“工程变更”原因分析
4、“工程变更”引起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价款调整
(2)措施项目价款调整
5、“工程变更”操作要领点拨
(1)上策为工程变更、下策为工程索赔
(2) 主动申请及时处理工程变更
(3) 口头变更指令的书面化确认
(4)抓住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的机会
(5) 建立工程变更台账
二、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的概念
2、工程签证的法律本质
3、工程签证成立的四大要件
4、可进行工程签证的范围
5、不可进行工程签证的范围
三、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定义
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3、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4、承包人向业主方提出索赔成立的条件
5、工程索赔程序
四、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三者之间的区别
(1)反映的内容不同
(2)实施流程不同
(3)实施主体不同
2、三者之间的联系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三个热词。这三个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触及了工程价款的变动,成为拉动工程价款变动的“三驾马车”,也一度被工程界视为合同履约管理的焦点。
事实上,大量的工程实践已经表明,“三驾马车”都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工程的工期与费用。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当承包商采取以低价中标、以高价结算范式进行经营时,无疑“三驾马车”就成为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渠道,也自然成为他们进行“二次经营”的不二手段。
这就摆在我们工程人面前一系列问题:那就是“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怎样才能经营好,怎样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证据,其中各自的程序与期限是什么,“三驾马车”的法理定位如何等。这些问题也一度成为工程领域合同管理难点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工程变更、什么是工程签证、什么是工程索赔?它们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在这三者之间又存在着怎样不为人知的逻辑关系?今天我们不妨就借此短文,剖析“三驾马车”背后所隐含的法商与关系。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及解析
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 合同工作范围内 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设计变更: 因技术、其他专业配合、设计缺漏项等原因需进行的变更, 是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正、设计补充或变更,由设计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发至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由设计院签字认可,再由建设单位下发 。
第二,施工变更: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的变化、施工方法的改进、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 施工工艺的调整等原因,而导致的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变动。 施工变更一般是由施工单位提起变更申请。
第三,业主变更: 因需求变动导致的变更,由业主提起变更要求。
工程变更的特点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
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商应在14天内提出增加工期及费用,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增加,如超过该工作总时差,超出部分可向业主申请工期的顺延,特别说明:14天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7-0201)
2、“工程变更”提出的方式
工程变更作为对合同的修改与补充,其提出有三种方式:由发包人直接提出变更指令;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书。不论工程变更以哪种方式提出,最终应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令,指示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工作。
3、引起“工程变更”原因分析
(1)来自业主方面原因: 业主对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做出的调整。
(2)来自设计方面的原因: 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来自施工方面原因: 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来自监理方面的原因: 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来自合同方面的原因: 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来自环境因素的影响: 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4、“工程变更”引起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时,变更价款调整方法如下(2013计价规范):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分部分项工程量价款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大于合同清单量的1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合同清单工程量(85%—115%)不变;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小于合同清单量的8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其中:
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或=(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2)措施项目价款调整:
当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且措施项目也发生变化,一般可按实际发生变化的费用进行调整。
单价措施费;应按减少超过15%(小于合同清单量的85%)调高;合同清单工程量(85%—115%)不变;增加超过15%(大于合同清单量的115%)调低。原则进行调整。
总价措施费:在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产生项目调整,即:实际调整金额*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注意:若实施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提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或承包人自愿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权利。
5、“工程变更”操作要领点拨
(1)上策为工程变更、下策为工程索赔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形时,建议首先采用“工程变更”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索赔的途径来实现工程价款的补偿。因为通过索赔很有可能使索赔额大打折扣,且极易引起业主的反感,极大影响了承包商与业主的合作关系,有损承包商自身的商誉。
(2)主动申请及时处理工程变更
对待工程变更应做到主动申请及时处理,避免将变更累积成“总账”打包处理。特别是对于一些价款数额较大的工程变更,不但要求及时处理,还应尽可能做到分解或分段,以减少“工程变更”的批复难度。
(3)口头变更指令的书面化确认
工程承包商对于来自建设单位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变更指令,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确认的诉求。在没有得到工程师正式发出书面变更指令前,建议承包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暂不或暂缓实施该口头指令变更。
(4)抓住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的机会
一般情况下,对于设计修改会形成重大的工程变更,这时承包商可以从施工可行性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若该建议符合业主意愿就很有可能会被采纳,这样的“工程变更”会朝着对承包商有利的方向发展,承包商可以抓住这个机会重新确定施工单价,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
(5)建立工程变更台账
工程变更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当出现工程变更时,承包商应及时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实时监控“工程变更”对于工程成本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二、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的相关约定,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工程签证涉及内容是比较广泛的,主要涉及到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责任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2、工程签证的法律本质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例行工作,一般情况下是不依附于证据。既然“工程签证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那么它就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工程签证成立的四大要件
(1)工程签证中的签字需要授权: 经授权有签证权的人,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方为有效,如:甲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
(2)签证的形式: 工程签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签证主体: 合同双方。
(4)签证的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工期顺延、费用变化、技术角度陈述某一项目实际情况等。签证的双方应就以上签证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
4、可进行工程签证的范围
(1)合同外零星项目: 零星用工、修复工程、技改工程、二次装饰工程。
(2)非承包人责任事件: 停水停电停工超过规定时间范围的损失。窝工、机械租赁、材料租赁等的损失。业主资金不到位致使长时间停工的损失。发包人材料供应造成的损失。设计变更等所造成的损失。
(3)改变原合同: 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
5、不可进行工程签证的范围
(1)对于部分已经采用总价包干或费用包干的计费项目,实际情形发生变化或其他条件改变,不应归责于发包人,不应再办理相关签证。
(2)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工程经验应估计到工程和市场的风险,或根据合同特别约定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应采用现场签证方式转由发包人承担。
(3)不可归责于发包人原因,或由于承包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4)属于正常工程管理或工程验收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一般情况下不作为现场签证处理。
三、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定义
索赔 是指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过错、无责任、不应承担风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工程索赔 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1)索赔涉及的期限为除斥期间,承发包双方当事人过期办理可能会丧失获得对方赔偿的权利。
(2)索赔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3)索赔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4)索赔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可能不能获得对方的赔偿。
(5)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主要是合同文件。
(6)索赔的前提是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
3、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1)1999年1月5日建设部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明确:“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程序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2)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索赔的法律证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向业主方提出索赔成立的条件
(1) 与合同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5、工程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质 28天内 ,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终了后的 28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三者之间的区别
(1)反映的内容不同:
“工程签证”是指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通俗地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工程变更”是一种对双方在合同签订中确认的合同状态进行主观或客观的改变机制,工程变更突出的重点是改变。
“工程索赔”是一种建立在以防出现非自身过错而蒙受损失时的补偿机制,工程索赔突出的重点是补偿。
(2)三者的实施程序不同
工程签证流程:
现场实物确认 → 填写签证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签证原因、签证内容、工程量、单价、总价等) → 报送审批 → 跟踪审批过程 → 取回签证单 → 现场实施 → 对实施内容进行记录,以便日后核对和结算。
工程变更流程:
首先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 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 → 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
工程索赔流程:
索赔事件发生 28天内 ,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28天内 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实施主体不同
“工程签证”作为对施工中特殊事项证明,可以由发包人提出,也可以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以最终生效的签证单为依据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作为对合同的修改与补充,其提出的主体有三种方式:由发包人直接提出变更指令。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书。不论哪种情形,最终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令,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
“工程索赔”作为对遭受损失一方的弥补,可以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也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
2、三者之间的联系
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费用,工期变化时,可以通过现场签证或工程变更方式进行调整。假如双方未能就这种变化达成一致时,则下一步就很有可能演变为工程索赔。
“工程变更”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改变合同项目中某项工作的要求。而“工程签证”一般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之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书面确认。
变更与签证一般情况下会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当变更与签证在无法协调或时间超出规定时限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上升为工程索赔与纠纷。
结 语:
通过上文的阅读,我们大致了解了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然而,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对于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熟练灵活运用仍是一个难点,特别是 对于期限和除斥期间的准确掌握 仍是一般承发包方当事人极易忽视的地方,也一度成为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容易“吃大亏”的地方。
这就要求承发包双方准确理解并把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内在含义,重点掌握“三驾马车”之间的转换隐含的逻辑关系,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判,尤其是对合同中关于索赔、除斥期间、过期作废等规定进行重点交底。虽然,我们不希望出现“”事件的出现,但我们应防患于未然,在平日的工作中注意相关证据的及时 收集以积累,倘若 索赔事件不可避免发生,我们会有备而来及时发出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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