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服务费的理解
在建标【2013】44号文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中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说明是“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9条就“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是一致的(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建设厅发布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云建标【2013】918号文)中也对总承包服务费做了相同定义。但该文件中没有分别说明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服务费的理解和相互关系。在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云建科【2021】15号文)第2.0.20条中,对“总承包服务费”做了定义: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将该笔费用列入“三 其他项目费用”中。
根据该文件后文中对关于“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法的规定可知,总承包包管理费、协调费、配合费、材料保管费用均属于“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范畴内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因为当事人认为有些发生了总包管理费、有些发生了总包配合费,有些同时发生。
2018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河南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有述:“十五、总承包管理费应否计取:晖祥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除施工配合费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且施工配合费指的就是总承包管理费,二者不应重复计取。刘德皇主张,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原判决酌定为2%显失公平。经审查, 总承包管理费一般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工程与主体工程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总承包单位履行现场协调、竣工资料整理等总包责任,此时发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 。所 谓配合费一般也是发生于发包人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人的施工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合费 。从适用情形以及用途来看,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能否同时计取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配合费,但只涉及部分分包工程,晖祥公司实际分包的工程要多于合同所列分包项目,故原判决认定晖祥公司还应支付刘德皇一定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至于计取标准,考虑到刘德皇主张的施工配合费已经予以支持,而晖祥公司之所以分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与刘德皇离开工地有一定关系,故原判决酌定按照2%的比例计取,平衡了双方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2021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82号)中有说明:“一、关于安装公司诉请四通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总 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费用,具体包括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总承包保管费三项内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总包管理费是指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该条第六项规定,施工配合费是指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二 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服务费的 内容
根据前文所述,总承包服务费用包含专业工程管理费、协调费、配合费、材料及设备的保管费用费。总承包专业工程管理费是指分包工程与主体工程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总承包单位履行现场协调、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总包责任时发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总包配合费是指总包向分包人提供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施工条件时发包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在云建科【2021】15号文中有说明: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发包人对其发包工程中的相关专业工程进行单独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包含的内容一般包括总承包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现场堆放场地、现场供水供电管线(水电费用可另行按实计收)、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施工总承包人完成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搭建的临时道路、施工围挡(围墙)、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在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期间提供给专业工程分包人使用,其费用双方协商解决,不得重复计算相应费。该文件中的总承包施工配合费主要指提供垂直运输等服务。
三 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1 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全国应该是基本统一,但具体的计算方式各地又有所不同,例如云南省建设厅在云建科【2021】15号文中对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就做了如下规定:
(1)发包人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现场堆放场地、现场供水供电管线(水电费用可另行按实计收)、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而进行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施工总承包人可按附录B表6中“管理、协调”项目费率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
(2) 发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施工总承包人可按附录 B表6中“管理、协调、配合”项目费率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
(3) 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号 |
争议内容 |
1 |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 2020)最高法民申7082号 |
安装公司诉请四通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的主张应否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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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费用,具体包括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总承包保管费三项内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总包管理费是指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该条第六项规定,施工配合费是指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安装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四通公司应向其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5,316,937.96元(按照钢结构、幕墙工程项目价值的4%计算)。经查,四通公司虽同意安装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中南公司,但根据安装公司所提交《四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该分包合同系安装公司授权安装公司四平建华分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而非四通公司指定分包,钢结构工程款也是由安装公司付给中南公司。而且,安装公司与四通公司双方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且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四通公司要求其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工作。另外,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以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值为准,而在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审定值中并未包含总承包服务费。据此,原审法院未支持其总承包服务费的主张,事实依据充分,本院对安装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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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 2021)最高法民终643号 |
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关于总包配合管理费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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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5款约定,甲方指定分包或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按1.5%计取,以甲方指定分包或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为计算基数。案涉施工合同约定TPO防水工程、防水卷材工程、防水涂料、防水砂浆、防火涂料、外墙装饰砂浆、墙面保温工程(不含镀铝锌岩棉复合板)等,由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旗下工程公司直接施工。东方雨虹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TPO防水工程、防水卷材工程、防水涂料、防水砂浆、防火涂料、外墙装饰砂浆、墙面保温工程等分包工程结算价合计20246046元的证据。北京三建公司虽称实际分包工程造价金额远超过前述数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配合管理其他分包工程的具体证据。按《补充协议》约定,管理费以东方雨虹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数额为基数计算应为303690.69元(20246046元×1.5%)。东方雨虹公司主张管理费303690元,依法予以支持。在已有证据证明分包工程造价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北京三建公司的单方主张推算认定管理费数额已显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案涉施工合同后附《芜湖卧牛山图纸答疑》第 3条虽然载明配合费用暂以10万元计算,但没有证据表明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中已将该费用计入。所以,东方雨虹公司以合同已经包含配合费为由主张扣减10万元,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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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瓮安县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2019)最高法民终1120号 |
关于配合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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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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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第四条工程造价第三款约定,需专业资质并由志航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工程,由志航公司向黄浦公司支付该分包工程的固定收益(包括施工现场的配合费及所有的恢复费用),具体为:门窗工程 3元/平方米,节能保温工程、涂料装饰工程1元/平方米,阳台栏杆工程3元/米;分包单位应向黄浦公司提交工程建安发票,并交纳管理费及项目经理部办公费用(分包工程总造价的1.6%另计,由分包单位缴纳给黄浦公司),黄浦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和收取所有分包单位任何管理、配合及吊运等费用;如以上任何一项内容由黄浦公司自己承建,此项费用取消;该条第四项约定,本工程总承包服务管理费按2元/平方米(以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在工程结算时计入工程最终结算价(总承包服务管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条)。司法鉴定意见根据前述计价标准计算的整体工程造价金额为82004584.79元。黄浦公司主张,除鉴定机构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几项分包工程计算的配合费172828.76元外,其他分包工程亦应计算配合费,配合费总额应为1244669.88元。一审法院以志航公司无异议为由对黄浦公司主张的配合费金额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调整,志航公司上诉对此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三款对需要支付配合费的门窗工程、节能保温工程、涂料装饰工程、阳台栏杆工程的计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明确黄浦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和收取所有分包单位任何管理、配合及吊运等费用。黄浦公司现要求对《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分包工程一并计算配合费,没有合同依据,且其自行计算配合费所依据的取费标准及面积均无事实依据。志航公司在一审法院2018年8月10日组织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时,对配合费的计算依据提出了异议,在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予以支持。故此,一审判决多计算的配合费1071841.12元(1244669.88元-172828.76元)应在工程价款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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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2018)最高法民终696号 |
总承包服务费应否记取。 |
法院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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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建工与中南置业公司分别在《建设施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和方式。中南置业公司上诉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取,与合同约定不符。中南置业公司又主张东阳建工未在部分分包协议上加盖其公司公章,未尽到配合义务,至少应扣减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服务费,但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仅以协议上是否加盖印章作为总承包人履行管理义务的凭据,显然依据并不充分。故一审法院在中南置业公司未能提供分包工程实际造价低于案涉合同价格情况下,采纳鉴定单位以计算分包工程服务配合费的基础数据为东阳建工提供的分包合同的合同价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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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2018)最高法民终922号 |
中建二局四公司是否有权向日出康城公司主张总包管理费。 |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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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四公司是否有权向日出康城公司主张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属于结算条款一部分,中建二局四公司在双方约定计取总包管理费施工范围内,有权主张计取该项费用。日出康城公司虽以中建二局四公司未依约收取及通知为由认为未达到给付条件,但截止中建二局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总包管理费之日,应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中建二局四公司主张应收取总包管理费的 13家分包单位,仅有5家符合约定计取费用的工程范围,而其中2家施工期间延续至中建二局四公司撤场后2年,中建二局四公司未举证证明对上述2家分包单位充分履行了总包管理及配合服务义务,故一审法院按照其余3家分包合同价款的2%认定总包管理费为827421.46元[(哈尔滨银盾防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3238090元+哈尔滨宏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34940080元+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3192902.85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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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南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 2017)最高法民申2933号 |
总承包管理费应否计取 |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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晖祥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除施工配合费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且施工配合费指的就是总承包管理费,二者不应重复计取。刘德皇主张,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3%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原判决酌定为2%显失公平。经审查,总承包管理费一般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工程与主体工程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总承包单位履行现场协调、竣工资料整理等总包责任,此时发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所谓配合费一般也是发生于发包人在将部分工程分包时,分包人的施工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合费。从适用情形以及用途来看,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能否同时计取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配合费,但只涉及部分分包工程,晖祥公司实际分包的工程要多于合同所列分包项目,故原判决认定晖祥公司还应支付刘德皇一定数额的总承包管理费,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至于计取标准,考虑到刘德皇主张的施工配合费已经予以支持,而晖祥公司之所以分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与刘德皇离开工地有一定关系,故原判决酌定按照2%的比例计取,平衡了双方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 |
四 总 结
根据前面的实际案例分析可以知道:
1、总承包服务费用包含专业工程管理费、协调费、配合费、材料及设备的保管费用费。但各费用具体包含的内容未作更细的规定,一般以合同约定为主;
2、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算有合同约定则执行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则根据总承包人实际提供的服务,结合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综合考虑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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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总包合同反索赔案例一、项目概况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273303.72 ㎡ ,分为三个标段。 (1)第一标段共计 100695.25㎡,含车库、洋房、小高层三种业态,车库 20321.53㎡, 地上洋房52686.88㎡,洋房地下室7309.88㎡,地上小高层18264.04㎡,小高层地下室2112.92㎡; (2)第二标段共计 84960.66 ㎡,含高层、车库两种业态,高层地上部分 69696.08 ㎡,地下室为 4888.02 ㎡,地下车库 1037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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