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12-27 15:59:27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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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博物馆拆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实施。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
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结算”,结算价最终以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因施工场地限制,拆除工程根据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C35钢筋混凝土构件先采用绳锯切割,吊放地面,运输到场内专用堆场,然后再采用机械破碎外运。
发承包双方对绳锯切割、机械破碎混疑土构件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
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某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中绳锯法拆除钢筋混凝土子目;机械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A1-79”(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普坚石)。
承包人认为,
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某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相关子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机械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中“R1-1-103”(机械单项拆除混凝土基础有钢筋)子目。
本项目涉及到的绳锯法拆除钢筋混疑土构件、机械分解钢筋混凝土构件,
属于合同约定使用定额子目的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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