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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发布于:2023-12-27 15:58:27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协调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职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工程作为案例,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遇到的典型争议,阐述相关司法解决的相关解决策略。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总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利用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仲裁活动中涉及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谈判,不仅具有司法特点,还有工程造价的一些特点,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对这个工程造价的上诉来看,需要同法律部门运用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来判定整个工程造价,并执行判决,它还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含有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需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政策、规范等各种相关标准,司法鉴定必须要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更要侧重法律,看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则。  
      
2 司法鉴定案例中的问题与对策  

 
2.1 案例背景  
       2021年2月鉴定人接受某地区仲裁委员会委托,对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某县灾后恢复重建水厂工程施工X标段”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中争议部分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约3000万元。在办理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由于场平内容无指令单、无现场收方单,现场实际做法与施工图做法不一致等问题,就结算价款产生了争议,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无法协商解决,于2020年11月诉至某地区仲裁委员会,双方决定开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工作于2021年3月正式开展。于2021年4月,鉴定单位组织对某县灾后恢复重建水厂工程施工X标段工程现场情况进行踏勘。鉴定单位于2021年6月完成鉴定工作。  
        
 2.2 证据问题  
       2.2.1 书面证据不足,需与现场事实相结合  
      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有很多形式,这些形式之间是存在顺序的,因为这些证据的内容很多,经历的时间很长,很容易出现顺序颠倒,作为证据在一些表现内容上还需要完善,签证的内容要表达清楚,意向明确,不然就失去作为证据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真正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本市政工程,有一项争议项目为COD检测仪,此设备合同约定为由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原合同个数为2个,在结算复审现场踏勘的过程中,在原设备位置只发现了一台设备,甲方签字确认的设备移交清单中没有注明有该设备,结算审核时各单位未进行仔细的现场确认,故审计单位只计取了一台设备,此项成为了司法鉴定的争议项目。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考虑此项设备为市政设施运行的必要项目,且移交后建设单位可能将此项设备挪到其他建筑内使用,因此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在甲乙双方单位、设备供应商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建筑物内设备重新进行清点,通过对设备参数、型号、位置等比对,确认该设备个数为2个,此项目为可确定的造价,不再列为争议项目。  
       此项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为设备交付时未将设备的内容完整的记录在案,没有用现场照片等方式进行记录,同时因为甲方将设备使用位置转变而造成的。对于此类书面证据不足导致的争议,鉴定人员要在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查证属实,增强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理判断。  
        
2.2.2 证据的完整性与合理性的问题  
       建设工程由于施工工期长,施工现场情况复杂等因素,常常会产生进场施工条件与原施工方案条件不一致的情况,某些情况可通过投标前踏勘现场确定,而一些隐蔽的地质问题,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因此在建设周期内往往会产生一些变更与签证,影响工程造价。  
       对于变更与签证,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办理,不能以口头或者后补的资料为结算依据,口头证据往往具备证据的效力,后补的资料因为时效性问题也会影响证据的效力。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鉴定难度增加,甚至会导致整个鉴定过的拖延。         
在本案例中,涉及两个类似问题;  
       ①石方开挖问题,石方开挖无签证手续,现场无事实支撑依据。投标清单中有爆破石方的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特征写明“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取”,施工单位在结算时按投标清单的土石比例分摊了开完土方的土石比,在结算时要求按投标清单的土石比进行计价。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查阅了项目的地勘报告,地勘报告未注明施工范围内未见岩石层相关描述;施工图中未见石方开挖的描述;施工图中未见石方开挖的描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基础石方施工的内容;《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未见开挖石方的施工记录;未见施工过程中开挖石方时的石方检测资料。无证据支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曾经爆破开挖过石方,书面证据和现场证据都不足以支撑施工单位的述求,开挖工程量按开挖土方计取造价。  

 
       ②外购连砂石回填场平问题。争议内容为,施工单位自述在进场后,发现施工范围内发生了场地连砂石盗挖的情况,原本现场的天然连砂石量远大于需回填的连砂石工程量,无需外购连砂石,现场连砂石盗挖的情况可能导致实际施工时连砂石需要外购回填。施工单位将此情况汇报给了甲方,甲方口头承诺施工单位按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若现场连砂石不够,可外购用于回填,但并未留下任何书面记录。施工单位自述:在实际开挖时,施工单位先将场地回填至设计标高±0.00,再进行的基坑开挖,外购了约3万立方米连砂石进行回填,应计算外购连砂石回填的造价。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虽然施工范围内发生了连砂石盗挖,但是施工单位在进场时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现场高程重新进行了测绘,核算了场平土方量,核算后的现场土方量符合场平需要,无需外购连砂石进行场平回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未说明要先整个范围内场平至设计设计标高±0.00再进场建筑物基础开挖。且无建设单位批准外购连砂石的批准资料,口头承诺并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结合相关证据,此项外购连砂石回填不应计取,不列为争议项目。  

 
       2.2.3 证据的质证问题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法院认定的具有效力的证据,给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在本案例中,当事人在对外购连砂石问题进行庭审时,当庭出示了土方施工期间转运土石方的记录单据,此证据在开庭之前并没有提交仲裁委员会认定是否为有效证据。鉴定单位在查验单据时发现,此项内容仅有转运土石方的车号,土石方工程量,车数,无法证明这些单据时发生在这个工程项目中,更无法证明转运的土石方为外购的连砂石转运,因此仲裁委员会不采纳这些单据作为证据,鉴定单位也不再对这些单据给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2.3 工程质量及未按图施工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现场施工做法与施工图不符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如本案例的装饰项目中,楼栋的墙面抹灰项目为争议项,施工单位自诉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应按合同的综合单价计取造价,鉴定单位在现场复核实施情况时发现:综合楼内墙抹灰的设计厚度为21mm,现场踏勘测量的厚度为19.5mm,加药间内墙抹灰的设计厚度为21mm,现场踏勘测量的厚度为18mm。随机抽查楼栋墙面做法,均发现不同程度的厚度与设计厚度不符的情况。  
       鉴定人员依据工程事实证据,依据施工合同“对于经核实实际施工几何尺寸没有完全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参照合同中已有的类似单价按照实际勘测数据调整组价。”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按实际施工调整抹灰项目合同单价,确定了争议项目的实际造价。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建议  
       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太长,生产的过程也相对很复杂,鉴定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范围和使用的材料的需求量很大,在很多单位企业中,档案的管理制度非常不规范。在诉讼中,会出现很多混乱不堪的恶劣现象,比如,拖欠工程项目款,工程的质量很差,工程过程条序混乱,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这些工程中都被折射出来,增加整个工程的鉴定难度,给工程的鉴定增加了很多麻烦,导致整个鉴定过程拖延。如何更好的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 完善各项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 完善与《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想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加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就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增加相应的章节和条款,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实体和操作程序和规范,可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3 建立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依  
       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将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排出在外,起到规范管理的作用。建立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考核培训制度,以保证鉴定质量。实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负责制度,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责任,有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性。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监督制度,维护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4 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送鉴证据质证制度,规范鉴定时限制度,明确和完善工程造价重新司法鉴定制度。  
        4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重要方法。工程造价执业人员通过司法鉴定工作,可以为其他的工程造价工程提供法律依据和经验基础,同时也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客观、公正、科学地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升鉴定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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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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