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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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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72条裁判规则及应用01、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答案是否定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通常要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之后才能付款。但实践中,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6个月期限双方难以达成结算。若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此时承包人尚不知道发包人是否会拖欠工程款,甚至可能出现优先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而发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规定将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规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实践中,对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案件作客观判断,现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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