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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计价条款“错、漏、碰、缺”的风险与防范

发布于:2023-11-02 10:06:0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工程实践中,“错、漏、碰、缺”常见于设计图纸的瑕疵问题,并不常用于描述计价条款的瑕疵问题。本律师团队处理的多起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结算争议,却起因于计价条款的“错、漏、碰、缺”问题。当前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频频出现的计价条款“错、漏、碰、缺”问题,理应引起发承包双方的关注。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与说明:         

案例介绍      
案例为某大型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EPC项目,该项目在《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人须知前附表》、《商务投标文件》等合同组成文件中,均设置有计价条款。      
1、《合同协议书》约定:“1)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签约合同价仅用于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与工程竣工审计价和结算价无关”。      
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2)结算方式:最终结算费用=∑项目根据施工图编制并审定的清单控制价*项目投标总报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经济签证(如有)*项目投标总报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结算价格应结合审计部门意见确定,但已确定的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出本项目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招标人不另行支付。”“3)结算依据:①招标清单控制价子目中有适用于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招标清单控制价子目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工程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③招标清单控制价中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品牌计取价格,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④招标清单控制价子目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工程子目的,按所在地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定额确定综合单价...”      
3、《发包人要求》约定“1)投标人应参考现行相关收费标准、市场行情、前述设计所包含的工作和费用、类似工程造价和利润等情况,采用综合费率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并充分考虑报价所带来的风险。”“2)工程结算依据文件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经济签证、现行的建筑工程计价和取费定额、计价规范及文件、总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3)投标报价应考虑施工便道维护修建费、水电维护费、临时围墙修建费、施工及生活废水排放疏通维护费、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其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后慎重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1)本次报价为投标总价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包含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相关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及后期的工程施工等内容】。投标人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招标人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风险由投标人承担。”“2)投标报价包含设计、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管理费、风险费、暂列金、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所投价格,除不可抗力外,其它一切风险均包含在投标范围内,中标后不再作调整。”“3)最终结算费用=∑项目根据施工图编制并审定的清单控制价*项目投标总报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经济签证(如有)*项目投标总报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结算价格应结合审计部门意见确定,但已确定的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出本项目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招标人不另行支付。”“4)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采用《某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材料单价以开工当月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工程实施前,所有的图纸须经过招标人认可,根据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招标人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预算,由招标人交承包人核对。”      
计价条款分析      
由于发包人将计价条款分散设置于各合同组成文件中,收集、梳理上述计价条款,的确花费了些事件。现看看,上述合同组成文件中的计价条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问题。      
1、      
本案例计价条款的“错”,在合同价格形式。
不同合同价格形式代表不同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单价合同就意味着,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综合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需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意味着,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合同总价固定,结算时综合单价和工程量均不变,工程量不需重新计算。
本案例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明显与结算方式、计量方式相矛盾。《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约定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关于结算方式和计量方式,却约定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计算工程量。笔者认为,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属于概括性条款,关于结算方式、计量方式的约定属于具体性条款;当二者存在矛盾时,应当以结算方式、计量方式的约定确定实质的合同价格形式。因此,案例中《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关于总价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是“错”的,从结算方式、计量方式的看,本案例的合同价格形式实质上是“费率合同+限额总价合同”。          
2、      
本案例计价条款的“漏”,在计价依据。
工程总承包包括EPC模式和DB模式,EPC模式的承包范围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关于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的构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代办服务费、预备费用等组成。所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依据条款应覆盖所有费用组成,应包括设计费的计价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价依据、设备购置费的计价依据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计价依据等。
本案例中,《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依据有“现行的建筑工程计价和取费定额、计价规范及文件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计价依据有“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采用《某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经过分析和查找,根据上述计价依据的约定,可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计算依据,却不能确定设计费的计算依据。无法确定设计费计算依据是原因,是《某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并不包括设计费计算定额。          
3、      
本案例计价条款的“碰”,在最终结算金额的计算基础。
前述已分析,本案例的合同价格形式实质上是“费率合同+限额总价合同”,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发包人需与承包人协商,依据施工图设计确定最终结算金额的计算基础,再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关于最终结算金额的计算基础,《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是“根据施工图编制并审定的清单控制价”;《投标前须知附表》约定的是“根据施工图编制并审定的清单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结合前后的其他计价条款,可以判断“清单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均是意在描述最终结算金额的计算基础。然,“清单控制价”与“施工图预算”在文义上不同,在实质的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目的也不相同,存在“碰”的问题。
“清单控制价”可以理解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关于招标控制价的组成,《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 GC6-2011》的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各单项工程费用组成。各单项工程费用应由组成单项工程的各单位工程费用组成。各单位工程费用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规定招标控制价的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总承包管理等其他费用/代办服务费)、预备费等。关于施工图预算的组成,《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规定“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包含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费用/建设用地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专项评价及验收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显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范围要多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范围。          
4、      
本案例计价条款的“缺”,在最终结算的编制范围。
很显然,关于合同最终结算金额计算基础编制范围的约定系非常重要条款,最终结算金额计算基础的编制范围决定了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应收入的费用项目范围,如此重要的条款应当专款约定。然,本案例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人须知前附表》、《商务投标文件》等合同组成文件,均没有清晰、具体描述“清单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因为最终结算金额计算基础编制范围约定的“缺”失,致使合同双方在具体费用是否应计算上发生争议。
比如,关于施工便道维护修建费、临时设施费是否计算问题。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维护修建费、临时设施费不应当计算;理由是《发包人要求》约定“投标报价应考虑施工便道维护修建费、水电维护费、临时围墙修建费、施工及生活废水排放疏通维护费、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其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后慎重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认为投标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相关费用,最终结算时不应再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本案例是“费率投标”,投标费率下浮很多,施工便道维护修建费、临时设施费已在投标费率中考虑了相关让利,不应在最终结算金额的计算基础上重复让利,应依据实际施工方案和相关计价定额计算相关费用。          
计价条款“错、漏、碰、缺”的防范建议:      
针对本案例的结算争议,本律师团队已提供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总结来看,引起本案例合同结算争议的重要根源之一,是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条款出现了“错、漏、碰、缺”。防范计价条款的“错、漏、碰、缺”风险,对发包人、承包人均重要。发包人是提供合同条款的主体,所以发包人应作为防范计价条款“错、漏、碰、缺”的责任主体。鉴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组成文件的复杂性,笔者建议发包人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做好计价条款的体系设计,包括合同价格形式选择、招标控制价的组成与编制、投标报价应考虑的风险、合同价格调整事件、结算费用项目与计量方式。目标是要保证从招标、投标、过程结算、最终结算全过程计价原则的一致性,确保计价条款与工程特征和项目需求相匹配。      
鉴于计价款设计的复杂性,笔者将另文进行分析与说明。      
2、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设置关于计价条款的专章,做好计价条款专章的复核、审查工作,由专业法务或造价人员对计价条款专章和散布于其他合同文件的计价条款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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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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