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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知”还是“恶意”?类似项目变更后,居然大幅度涨价!

发布于:2023-10-10 09:23: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在实际工作中,常会碰到工程中类似项目的变更问题, 由于变更价格的计算和确认,往往发包人和承包人意见不统一,存在结算异议造成结算纠纷。 笔者就类似项目中材料变更的材料价格替换进行分析,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类似项目的确认

探讨问题前应先弄清什么是类似项目,对于类似项目该如何界定,在尹贻林教授的《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一书中提到合同有类似综合单价的表现形式为:

1、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两者的材质改变, 但是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不变。

2、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两者的施工图改变, 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找平层厚度或者沥青混凝土厚度)

3、对于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变更,其工程变更不得增加关键工程的施工时间,也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类似项目的变更估计规定

类似项目的变更估价原则,主要是清单计价规范和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约定。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条规定,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数量发生变化时, 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01)10.4.1变更估价原则中第(2)条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总结:对于只改变材质、但是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施工方法、施工条件均不变的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采用替换新材料进行组价的方式。  

变更项目中的“差异价格”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个市政水泥便道砖道路项目,招标特征为水泥砖厚度为6厘米,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变更为4厘米,厚度减少2厘米。

(一)价格符合市场,组价中的材料价格不同  

1、价格符合市场,组价合理情形  

假如每平方米投标报价为80元,符合市场行情。投标具体组价为20元(人工、机械、其他等)+60元(水泥砖价格),现在4厘米厚的水泥砖市场价为40元。根据类似项目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单价为20+40=60元。

2、价格符合市场,组价不合理情形  

假如每平方米投标报价为80元,符合市场行情。投标具体组价为60元(人工、机械、其他等)+20元(水泥砖价格),水泥砖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现在4厘米厚的水泥砖市场价为40元。根据类似项目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单价为60+40=100元。

分析: 以上情形中项目中综合单价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不存在不平衡报价和单价让利等情况,使用类似项目变更估价原则,替换投标报价中材料的价格, 但是由于组价中材料价格的不同,最后变更单价差异较大。  

(二)存在不平衡报价或者让利情形  

假如每平方米投标报价为20元,具体组价为10元(人工、机械、其他等)+10元(水泥砖价格),水泥砖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现在4厘米厚的水泥砖市场价为40元。根据类似项目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单价为10+40=50元。

分析: 以上情形中项目中综合单价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存在不平衡报价或者单价让利等情况,使用类似项目变更估价原则,替换投标报价中材料的价格,造成厚度减少价格变高的不符合逻辑的价格变化(可以自行调整下投标报价过高的情形)。

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首先类似项目变更价格的调整, 不是千篇一律的替换投标中材料价格,而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根据合同和清单规范,类似项目的变更不是“按照”而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执行。机械的替换投标材料价格,不符合清单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

2、已标价清单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至于其具体的组价情况,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受合同约定的约束,假如没有组价清单,试想怎么调整?

3、不平衡报价属于投标人的投标技巧和策略,如果直接替换不平衡报价中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

类似项目变更原则

1、遵循平等原则  

类似项目的变更价格调整,笔者应当尊重招投标人和合同的约定,替换材料的价格应当从市场出发,替换材料的价格主要考虑投标是的材料的“潜在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替换价格依据当时的材料的市场价格、造价信息价、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当然可以在约定考虑一定的上浮下调率,这样就规避了组价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因素,保护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2、遵信诚信原则  

不平衡报价是承包人可以采用的合法投标手段,但是如果恶意、违背常理的报价,法官有可能从公序良俗角度进行判决。

参考浙11民终585号判决要领为: 工程投标时不禁止不平衡报价,但是也应合理范围内,投标人投标单价畸高, 并且时间工程量比招标清单多出大约10倍,明显的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结语: 在类似项目变更价格确认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投标价格,还要考虑故意和恶意因素,遵循平等和诚信原则。  

*本文系韩桂岗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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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子集
审核: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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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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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先伟 机构|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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