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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造价人的固执

发布于:2023-10-10 09:23: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作者|王先伟

机构|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大多数造价人是固执己见的,一般难以接受他人的正确观点。笔者参加的第一份工作是在县审计局的审计事务所 ( 当时还未改制 ) ,每天做的事情就是工程结算审计。刚刚工作时耳熏目染到的是大多数同事的凌厉工作作风,就是当自己计算的工程造价初稿出具后,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争议往往都会秉持尽量不修改的原则、想尽各种理由进行对抗。而承包商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能见到拍桌子争吵的情况。对此,我想大多数造价人都会习以为常。  

大多数造价人对自己的专业是盲目自信的。笔者自 1995 年至 2010 年的 16 年期间一直从事造价审核工作。我慢慢发现自己能看懂复杂图纸、能熟练计算工程量、会套用定额和换算,能背诵出常用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那个时候的我自认为专业非常牛,一般不把同行放在眼里。但当我在 2010 年开始从事律师(专注于工程结算案件)工作后,我发现了自己之前对于工程造价的理解大多数是错的,慢慢认为自己原来就根本不懂造价。这三年疫情期间,我平均每年至少 50 场受邀给“广联达”(国内工程预算软件第一名)举办的造价论坛讲授“法律 + 造价”课程 , 我的课程受欢迎的原因是这些参会的造价主管人员听到了之前没有听到过的内容,也反映了当前国内造价人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印证了我近年来经常说的一句话 ~ “不懂法律的造价人就不可能懂造价” !

大多数造价人是不愿学习新鲜知识的。可以这么说,自 2003 年开始国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至今已整整 20 年,但现在国内超过 90% 的造价人并不懂如何使用《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计价。绝大多数离不开预算定额的造价人创造了“清单皮、定额心”这一不伦不类的计价方式。 2013 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规定了“索赔逾期作废”条款,至今已过去了十年时间,但绝大多数的造价人并不懂索赔、不会索赔。  

近年来,工程行业普遍认为利润不高。但主因之一是大量的造价人并不知道该如何结算。在笔者接受咨询或代理的造价争议中,我发现绝大多数的造价人对合同模式、计价方法都能认识错误。例如:发包人就某一市政基础工程采用 2010 版《预算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又称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时要求承包商采用下浮率的结算方式投标,后某一承包商以下浮 5.5% 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竟然采用 2010 版《预算定额》和施工期间信息价再下浮 5.5% 申报和审批进度款。产生争议是因为原设计的现浇方式变更为装配式,因 2010 版《预算定额》没有装配式定额子目,承包商想采用 2018 版《预算定额》计价被发包人拒绝。承包商来咨询我时,我告之该项目是承包商对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下浮,其计价方式应为总价合同。招标控制价仅应作为评标的依据,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就结束了,且其本身对承包商并没有约束力。  

大多数的造价人是凭主观认知或感觉去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和相对方争辩的焦点或方向本身就是错误的。例如:某大型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把设计和施工同时交给设计和施工的联合体承包,合同名称是 EPC 工程总承包。承包商的造价负责人坚持认为是 EPC 工程总承包、是固定总价合同。我向其告知这个项目没有设备采购内容,即没有“ P ”,该项目并不是 EPC 。且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规定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应仅凭合同名称确定,而是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定。当时该造价主管哑口无言,但其表情却是态度傲慢且面露鄙夷,由此可以断定她是难以接受的我的意见,也足以说明她当时无法反驳且又想保全颜面。对于此类的造价人,我非常厌恶。  

综上所述,传统的造价管控方式(例如定额计价)已一去不复返,造价人应摒弃固执己见。尽快学习和掌握新知识(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同发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索赔、工程总承包等),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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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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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进行材料费调差。  二、 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材料费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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