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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执行“将错就错”的原则,为何那么难?

发布于:2023-09-15 13:53:15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1.0 前言

前几日抖音直播时,被网友问及这样一个问题:

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类型是固定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是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进行报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发生设计变更,需要重新核定其价格。根据合同条款,对于变更洽商新增项价格执行 “合同有类似价格的借用类似合同价格”。

在执行环节发生了争议:原合同清单 “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组价套用的定额,从定额使用规则来看定额套用是存在差错的,套用了“腻子定额 乳胶漆定额”,由于乳胶漆定额已包含腻子的工作内容,审计要扣减掉 “腻子定额” 的费用。

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扣减可能有扣减的理由,不扣可能有不扣的道理,那究竟如何做才是合理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复在直播时给出了几个观点,但又意识到这个问题 很有代表性,是一个特别好的问题,所以就有必要做更深度的解读和分析。

2.0 投标报价的规则分析

对于以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对于报价的方式通常是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讲就是:既可以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也可以采用企业定额,还可以采用市场价格。

但目前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通常是采用软件完成的,比如采用广联达软件,所有的表格格式也都是软件自动生成。

为了简化报价的工作量,很多投标单位基本也是采用广联达软件进行报价,因为投标单位很少有真正意义上企业定额,所以报价依然会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做报价的基准。

那问题来了,如果不发生变更洽商,因为是固定单价合同,原合同报价的定额套用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须关注的,尤其是在合同签订后。

当发生变更洽商时,需要借用原有报价重新确定新增项的价格时,就会关注到这个问题,从政府颁布的定额规则方面对报价分析进行审核。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我们对政府颁布的定额规则比较熟悉的。自然就会把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切换到了定额计价模式。

有一个心理学家曾说过 人只关注自己熟悉的方面,对陌生的是采用主动屏蔽的

3.0 固定单价应本着“讲错就错”的原则

“借用合同类似合同价格”,这个规则应该是优先的,如果类似合同价格不是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水平,这条原则是应该被执行的。

换而言之:遵循 “将错就错”的原则。这样讲或许有造价同行会不同意这个观点。

所以,接下来要给出两个的理由:

1点:所谓的“错”是相对于“对”而言的,那什么是对的呢?

比如 “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原合同报价是200元/m2,这个价格应该是符合市场价格水平的,只是报价的明细构成,从定额子目的角度讲是有些问题,但这个并不影响这条清单子目价格的有效性,也就瑕不掩瑜。

2点:对于组价明细多套用了“定额子目”要扣减,那如果少套用了是不是要给予增加呢?

在审计的逻辑中: 多的要扣减,漏的是不增加的,因为这是对投标者错误的一种惩罚。

这种不对等的逻辑是经常被使用的,并且很多项目都能够执行下去。

存在并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可能只是由于综合的考量才会接受这种逻辑上的不对等,但这确实是显失公平原则的。
对于 “将错就错”的原则,就有必要添加上一个适用的前置条件,防止不扩大化,那就是在原合同约定范围内,如果超过了原合同的范围,那就需要重新核定合理的价格。
以上两点就是对 “将错就错”这个观点的内容补充,总结一句话就是:   价格不偏离合理价格水平,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4.0 假如不提供软件版的报价文件
假如施工方不提供软件版的报价文件,也就没有报价的底稿,同样的项目,依然是固定单价合同,同样的清单报价,还会发现定额子目套用的问题吗?
很显然是没有办法发现的。
我们再做一个假设:依然提供软件版的报价文件,同样的项目、清单报价数据是相同的,对于定额子目的套用完全遵循了的定额的规则,也就定额子目的套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投标单位调整了   定额的人材机消耗量   ,或者调整了   人材机的价格水平  
对于这样的情况在借用相似合同价格时,还会出现争议吗?
可以肯定的讲:   调整人材机价格水平的报价,是不会出现争议的   。但调整人材机消耗量的情况就不确定了。

这就让我们困惑了,为什么呢?

同样的清单报价,只因报价的组价明细不同,就会出现这样的差异。
问题拆解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套用定额子目分析出的价格水平是与市场价格不完全吻合的,这是客观事实。
2)投标单位为了确保报价与市场相吻合,通常会采用:多套用定额子目,调整定额消耗量,调整人材机价格等方式去实现报价的调整。
3)审计在审核时,却并没有关注到这些维度的问题,依然停留在定额工作的思维中,多套了定额要扣除,调整了消耗量要扣减。
总结为一句话:   审计看到的只是结果,并没有关注到这其中的动机。如果从这个维度讲,我们是应该支持 “将错就错”这个观点。
5.0 总结一下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于采用政府颁布定额进行投标报价中的瑕疵应当遵循 “将错就错”的原则,这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但造价行业受定额工作思维的影响还是有点根深蒂固的,短时间扭转不是件容易的事,或许要等到定额消失的时候,所以,   如果还要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进行报价,那就不要通过   增加套用定额子目   ”和“   调整定额消耗量   ”的方式,建议“   调整人材机的价格   ”去修正报价,   从而避免执行环节争议问   题的产生。
另外如果能够执行 “将错就错”这种观点的造价人,也不需要过于纠结,相信你看过这篇文章后,是可以让自己纠结的心有处安放。
不论是   多套用定额子目   ”还是“   调整定额消耗量   ”,把这些都可以视为是一种企业定额。
又没有谁规定企业定额非要是什么样子的,可以和政府颁布的定额一样,也可以在政府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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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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