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前言
前几日抖音直播时,被网友问及这样一个问题:
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类型是固定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是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进行报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发生设计变更,需要重新核定其价格。根据合同条款,对于变更洽商新增项价格执行 “合同有类似价格的借用类似合同价格”。
在执行环节发生了争议:原合同清单 “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组价套用的定额,从定额使用规则来看定额套用是存在差错的,套用了“腻子定额 乳胶漆定额”,由于乳胶漆定额已包含腻子的工作内容,审计要扣减掉 “腻子定额” 的费用。
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扣减可能有扣减的理由,不扣可能有不扣的道理,那究竟如何做才是合理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复在直播时给出了几个观点,但又意识到这个问题 很有代表性,是一个特别好的问题,所以就有必要做更深度的解读和分析。
2.0 投标报价的规则分析
对于以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对于报价的方式通常是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讲就是:既可以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也可以采用企业定额,还可以采用市场价格。
但目前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通常是采用软件完成的,比如采用广联达软件,所有的表格格式也都是软件自动生成。
为了简化报价的工作量,很多投标单位基本也是采用广联达软件进行报价,因为投标单位很少有真正意义上企业定额,所以报价依然会采用政府颁布的定额做报价的基准。
那问题来了,如果不发生变更洽商,因为是固定单价合同,原合同报价的定额套用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须关注的,尤其是在合同签订后。
当发生变更洽商时,需要借用原有报价重新确定新增项的价格时,就会关注到这个问题,从政府颁布的定额规则方面对报价分析进行审核。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我们对政府颁布的定额规则比较熟悉的。自然就会把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切换到了定额计价模式。
有一个心理学家曾说过 “ 人只关注自己熟悉的方面,对陌生的是采用主动屏蔽的 ” 。
3.0 固定单价应本着“讲错就错”的原则
“借用合同类似合同价格”,这个规则应该是优先的,如果类似合同价格不是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水平,这条原则是应该被执行的。
换而言之:遵循 “将错就错”的原则。这样讲或许有造价同行会不同意这个观点。
所以,接下来要给出两个的理由:
第 1点:所谓的“错”是相对于“对”而言的,那什么是对的呢?
比如 “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原合同报价是200元/m2,这个价格应该是符合市场价格水平的,只是报价的明细构成,从定额子目的角度讲是有些问题,但这个并不影响这条清单子目价格的有效性,也就瑕不掩瑜。
第 2点:对于组价明细多套用了“定额子目”要扣减,那如果少套用了是不是要给予增加呢?
在审计的逻辑中: 多的要扣减,漏的是不增加的,因为这是对投标者错误的一种惩罚。
这种不对等的逻辑是经常被使用的,并且很多项目都能够执行下去。
这就让我们困惑了,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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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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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劳累的造价工作内容几时休?1.0 前言 最近编制一个景观工程的控制价,控制价要参照多个历史项目的价格进行编制。 实话讲,这项工作没啥技术含量,就是找寻匹配的价格数据。 但也没有什么太好的工作方式,因为历史项目清单描述与编制控制价项目清单有着很大的差异,所有的软件功能都是无效的,只能借助人脑的超强分判功能,一个清单项一个清单项的找寻所需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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