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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分包方如何越过总包方,直接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

发布于:2023-08-28 13:29:2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分包是建工领域最常见的现象之一,实践中,分包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情况。其中,专业分包的内容是逐级分项工程,工程款的计算是承包劳务和材料的业绩。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其中以人工成本计算。


不管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一般来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单位的合同相对方是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故如果遭遇工程款拖欠,其也只能找合同甲方主张,而不能直接找业主方。


但很多时候,甲方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是自己也没收到业主方的付款,那这种情况下,分包方要怎么才能实现快速回款呢?


  操作方案  



方案一:实际施工人


与转包不同,分包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前提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现象,比如: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方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的规定,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业主单位在欠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方案二: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总包方长期不起诉业主单位追讨工程款,且分包方有证据证明总包方没有积极向业主单位主张应付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提起代 权诉讼。


方案三:债权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分包方可以和总包方协商,将总包方对业主单位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分包方,然后分包方就可以直接起诉业主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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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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