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造价筹划 \ 关于建筑企业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注意防范三个误区!

关于建筑企业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注意防范三个误区!

发布于:2023-08-28 13:27:2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

有个例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参考政策二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政策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返回版块

3113 条内容 · 130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十个典型争议案例及相应对策

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案例】 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零,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 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对策】 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