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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元,判刑11年… 造价人做这些事情,违法!

发布于:2023-08-10 13:24: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我们都知道,建造师执业会因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而判刑,那么不禁要问,作为造价师,算错了会坐牢吗?首先不用过度紧张,一般情况下,对于因为工作疏忽导致造价算错不会坐牢,最多就是暂停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况且一项工程造价是需要多人审核的。但工作失误和故意失职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所以也有许多造价人员进去的案例。     

 
受贿罪  

 
案例:  
2011年时山东青岛有位造价师因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位造价师是监理单位的姜某,一个政府体育馆项目,受国有公司委托,由监理单位的姜某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款进行审核及最终的确认。  
施工单位为了多结算工程款,前期,对这位造价师姜某进行了几次行贿。后来,姜某尝到甜头后 ,主动索贿,并要求将“好处费”直接打到其银行卡上。最终因为某事,双方闹掰,施工单位一怒将其检举到反贪局。  
造价师姜某被抓,并以受贿罪判刑。所收赃款10万余元也被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本案的焦点是,受贿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姜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最终法院判决是: 姜某受国有公司委托,代表国有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事的就是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
 
郭某是一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某部门的负责人,在郭某代表矿业公司与郑某商谈工程承包事宜过程中,郭某以承诺按时结算工程款为由向郑某索要10万元好处费,郑某与伙伴巴某商量后同意并约定该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  
同日,巴某让妻子通过银行账户给郑某转账10万元,而后郑某将该10万元转给郭某。 后期事发,郭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担任公司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法院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 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


案例:  
某县道路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 李老板为提高中标机率,借用8家公司资质,分别报名参加该项目投标,开标前李老板确定这八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找了兼职造价人员小王制作了8份商务标书。  
后来被举报,李老板和小王都被抓,小王找了律师熊某为他辩护,熊某认为小王没有主观上犯罪的故意,没有通谋,不知道相关商务标书用于串通投标,其获得的报酬属于合理的技术劳务,不应认为是犯罪, 结果法院认为,小王对同一工程,同时为多家公司制作商务标书,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串通投标,却放任串通投标的结果发生。 所以法院认定小王帮助他人串通投标,获取的费用为违法所得,且犯了串通投标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  
2001年8月到10月期间,江西宾馆要装修改造,杨某承接该工程的标底编制业务。10月,深圳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周某找到杨某,要求杨在开标前透露工程A、B段标底,当场付杨某好处费5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付10万元。  
江西二建项目经理熊某也找到杨某,要求杨某透露工程D段标底,并当场付给杨某好处费2万元。11月8日,杨某与造价中心其他5名工程师入住江铃宾馆,全封闭展开标底编制工作。 在此期间,杨某用夹带的手机向周某透露了A、B段标底,向熊某透露了D段标底,使两家公司顺利中标。  
事后,周某依约又付给杨某人民币10万元。杨某从中共计收受人民币17万元,最后被知情人举报,11月16日,造价师杨某被南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例:
 
靳某、姚某所在的某公司受某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某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期间,被告人靳某丢失鉴定材料两份,未通知仲裁庭;被告人姚某未到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只对测算数据进行审核就在报告上盖章,出具正式报告。  
该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和安装两个部分,靳某、姚某均不具备安装专业的鉴定资质,并且该鉴定报告只有一名造价师盖章,两名被告人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价值约为280余万元。 后经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20余万元。  
靳某、姚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影响了仲裁结果。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某公司出具的初始报告、施工现场照片、某造价公司司法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靳某、姚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  

 
案例:  
10月27号、28号两天,杭州的一所高校里举行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监考老师在考场巡视时,发现一名考生有替考的嫌疑。  
准考证上考生的年龄是四五十岁,来参考这个人大概三十岁左右,年龄不符合。老师仔细核对了身份证,发现这个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准考证上的照片有点区别。 监考老师马上把情况反映到考务中心。民警赶到后询问得知,男子姓秦,今年33岁,在一家咨询公司上班。是单位领导让他来考的。因为刚刚到单位,想在领导面前表现一下。秦某参加考试拿的是一张假身份证,证件上面是单位领导的信息,但照片用的是他本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秦某被刑事拘留,他的领导也受到了同样的处理。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面的案例,以前总觉得离我们很远,但“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领域都不是法外之地, 做造价也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工作中我们还是严格要求自己,别犯类似职务性错误,造价造假难逃法律严惩,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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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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