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如何从单价合同中把一些漏项问题找出来?如果你是地产人,应该如何进行清单列项管理?只要一讨论到此话题,许多造价人就被地产特有的规则和谐掉了。作为建设方或施工方,造价人必须理解清楚合约的分解与管控,到清单阶层的管控也是最小的合约颗粒度。
地产人编制清单时有可能疏忽一些内容,往往用“综合在其它清单中考虑”、“包含但不限于”等万能语句概括这些瑕疵,但是漏项客观存在,总不能不列清单就写一个总数吧,即使合同写了这些万能语句,作为施工方也要考虑包含什么,不限于又有多少钱?所以,谈到这些内容只能解决,不能被和谐掉。
01
报价对漏项缺项的分析
从施工方角度考虑分析,地产非标清单可视为总价合同,因为清标以后双方已经确认,每项清单已经与施工图纸相符,漏项缺项的概率非常小。施工方应从总价考虑成本价是多少,然后再分析各项盈亏,没有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施工方应该可以掌握全局。在清标之前,施工方以什么理由提出漏项缺项,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理解,所以,分析清标之前的非标清单漏项缺项问题是施工方应该考虑的。
清标以后再有漏项缺项问题,那就是施工方疏忽导致的,责任必须有施工方承担,所以,地产人一般采取“综合在其它清单中考虑”、“包含但不限于”这些万能语句总体概括。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
如果在清标之前施工方提出漏项缺项时,建设方不予调整,这也就是所谓的不公平,因为没有施工图纸谁都说不清楚,到施工图纸出来后与模拟的情况不同,那不让增、删、改是不科学的。在实际工作中,我认为地产人在清标前都是可以调整的,不然还清标做什么?
02
漏项缺项应该怎样理解
国标清单是以构件为项分解的,比如柱、梁、墙、板,每个构件都是一个清单子目,非标清单和港式清单类同,但是非标清单有按部位综合列项的习惯,这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屋面部位,非标清单按部位列项时,清单中有找平层、防水、面层,这样组合在一起用项目特征描述,也是常见的一种情况。
定额是按工序列项的,比如面砖墙面分为打底灰和面砖墙面两个子目,涉及到工序的问题是清单没有描述清楚,当然不能算作漏项缺项。也有一些编制清单者混淆概念,比如有编制人以钢筋型号列出不同的清单,这是构件特性不同,不应列出不同的清单。也有一些编制人混合列错清单的,比如钢筋清单描述有措施钢筋包括在清单中。
非标清单中也有综合按专业列项的情况,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资料存档,都是按项列,每个单体建筑每个专业都应分别列项。计量单位和列项没有太大关系,项、平米、次、趟,这些单位乘以工程量也最终是一个总价格,不影响列项的成本合约。
地产清单按照常规应该按构件列项,对于那些列项繁琐并且费用较低的构件,可适用于综合列项方法,对于无法用计算工程量的项,可以使用专业列项方法。 比如一个项目要成本分解成为细小颗粒度,首先按单体划分考虑,其次考虑按专来划分,再次考虑按构件划分,最终使用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清楚各工序。
03
谭总观点
(1)招标清单的审慎义务在于建设方,但在不同的合同前提下,乙方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
(2)清单漏项的责任承担:强条4.1.2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过错。投标人参施工图纸核对工程清单,如认为工程清单有误,可以进行修改,如不做修改,将视为同意,如中标,在签订合同价款时不予调整。
观点一(多数观点):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缺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应予增加工程款。
观点二(少数观点):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缺项应视为让利,不应增加工程款。
观点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清单存在漏项时,不应增加工程款。
观点四: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双方对缺项均有过错,因此应分担责任。
04
经验总结
讨论到非标清单,造价人不应该谈虎变色,更不应该被和谐掉,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造价人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人,不要规避或视而不见,如果掌舵的人都说风向偏了,船就彻底失去了方向。
清单在我国很早就已经应用上,要比定额计价早出几百年,虽然说史料对现在的工作没有什么帮助,但是从思维理念上可以获得更多的启发。清单是在其它领域也是常见的,例如医疗清单、话费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货物交易清单等,从清单中可以核算价格。
图片来源:《工程造价史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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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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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造价的“价”“量”之争一、工程造价中“价”“量”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周期长、利益主体众多、投资额大,内外部环境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较难预见到工程施工的全部风险,工程结算价等于合同约定价的情况较为少见。通常而言,“价”与“量”的风险负担,是审理过程常见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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