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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评标领取专家费被通报,合理吗?

发布于:2023-06-13 09:29:1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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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cai

     


是否合理

     
       
     

近日,某局长因多次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领取评标费被通报引发网友关注。通报的理由是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小编认为,本案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合法吗?二是公务员以专家(非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该不该领取劳务报酬?

 

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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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刀切的禁止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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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部分地方在招投标领域规定,公务员不能成为评审专家,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规避廉政风险。还有人认为,由于《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准兼职领取报酬,所以,公务员不能成为招标采购类活动的评审专家。然而,细细推敲起来,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 

关于廉政风险问题,无论是招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均禁止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此不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关于专家评审属于兼职,更是一个误解。所谓兼职,顾名思义,“兼”的是一个职业或者职务,而评审专家参加的项目评审,往往仅是一项临时性的、发挥专业力量的活动。评审专家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建立时“聚”,评审结束后“散”,不属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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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入库的标准,最重要的是看专业能力如何、是否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知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能否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只要不违反回避原则,公务员可以担任评标专家。


 

属合法劳务所得

领取专家费属合法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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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担任甲方代表不能领取专家费是多年以来的共识,财政部也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公务员作为专家能不能领取专家费呢?法律目前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政府采购专家马艳红老师认为首先,所谓兼职,顾名思义,“兼”的是一个职业或者职务,而评审专家参加的项目评审,往往仅是一项临时性的、发挥专业能力的活动。评标委员会属于临时性的组织,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而组建,因采购活动的结束而解散。因此,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不属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兼职工作,既然不属于兼职,领取的评审费也不属于兼职报酬。


其次,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领取报酬不属于营利活动。政府采购评审组织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既不属于企业性质,也不属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就其本身职能而言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而不是通过评审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专家评审费是由集采机构或采购人支付给评审专家,并且不需要提供营业性、收费性票据。


因此,公务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领取报酬不属于营利活动,公务员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取得评审费并不属于《公务员法》及相关党纪党规禁止的行为。


有地方支持

实践中有地方支持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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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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