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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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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主张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为如何确定案涉工程总造价。案涉备案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应当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该《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变更及价款协商程序,双方亦均认可合同签订后,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但是,作为主张权利一方的苏中公司虽提出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以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商议过程以及变更范围和增加量。从举证责任的负担来看,苏中公司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以上事实,径行组织鉴定,并按全部工程量定额结算的计价方式计算案涉工程总造价,未区分《施工合同》及《变更协议》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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