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广东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切实做好广东省公路路产登记工作,促进公路路产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 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制度》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公路路产登记工作。
二、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要按照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广东省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不设县(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所管养乡道、村道的公路路产登记工作。
广东省惠州市——努力实现全市普通公路系统全面管理
图源:惠州市公路事务中心
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 路养协作,共同推进公路路产登记工作
近日,广东省 西部沿海高速路政大队、养护工程相关部门针对 辖区内国省道路产路权情况,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公路路产登记工作,促进公路路产管理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运用广东省公路养护信息管理系统,了解辖区内公路、桥梁、涵洞(通道)基本状况、公路用地基本状况和公路附属设施基本状况等。 为了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此次登记的统计质量,路政、养护双方对路产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工作部署。
图源:沿海人
广东省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公路路产调查核实和登记造册(以下简称“路产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促进公路路产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的公路路产登记工作适用本制度。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路产登记根据“全面覆盖、分类实施、稳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调查核实后,按照公路等级、路段、位置等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一路一册,有条件的可绘制地图。
第四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订全省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路机构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的路产登记工作,并指导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路产登记工作。
县级、不设县(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所管养乡道、村道的路产登记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管养,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形成公路路产档案。
收费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路产登记;不收费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由管养该路段的公路机构进行路产登记;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由管养该路段的公路机构进行路产登记,乡道由管养该路段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机构进行路产登记,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路产登记。
第七条 公路路产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二)公路用地,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登记范围为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至少以1米为界;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八条 公路管养单位组织人员对所管养公路的路产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一路一册”的要求,填写《公路路产档案》(见附件),并汇总成册,作为公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支撑。省公路事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公路路产档案》进行版本更新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已经建成使用的公路,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逐步开展路产登记;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在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公路路产资料归集后移交公路管养单位,由公路管养单位进行路产登记。
第十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所管理的公路路产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同步做好“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公路资产卡片信息的更新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公路及公路用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 广东省公路路产信息及数据由省公路事务中心归集管理。公路路产信息应与现有公路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推行公路路产数字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公路路产信息及数据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施行之前已开展公路路产登记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持续完善。
第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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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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