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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中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应如何鉴定

发布于:2022-12-26 15:39:26 来自:建筑设计/居住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1.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的要点是:根据分级模式设计的评定程序,将复杂的建筑结构体系分为相对简单的若干层次,然后分层分项进行检查,逐层逐步进行综合,以取得能满足实用要求的可靠性鉴定结论。

根据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特点,在分析结构失效过程逻辑关系以及大量工程鉴定实例的基础上,将被鉴定的建筑物划分为构件(含连接)、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对安全性划分为四个等级。然后根据每一层次各鉴定项目的检查评定结果确定其安全性等级。
需要注意内容如下:
(1)就该模式的构成及其一般程序而言,鉴定应从第一层开始,逐层进行;对有些问题,如地基的鉴定评级等,由于不能细分为构件,故允许直接从第二层开始。
(2)“鉴定项目”的检查评定结果最为重要,它不仅是各层次、各组成部分鉴定评级依据,而且还是处理所查出问题的主要依据。
(3)根据详细调查结果,以评级的方法来划分结构或其构件的完好和损坏程度,是当前国内外评估建筑结构安全性最常用的方法,且多采取文字(言词)与界限值相结合的方式划分等级界限。
(4)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分级的档数宜适中,不宜过多或过少。因为级别过多或过少,均难以恰当地给出有意义的分级界限,故一般多根据鉴定的种类和问题的性质,划分为三至五级,个别有六级,但以分为四级居多。我国规范将安全性鉴定分为四级。
2.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包含的鉴定项目,是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理论定义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工程鉴定经验确定的。
(1)安全性鉴定承载能力验算所参考的标准应视鉴定目的而定。安全性鉴定中,结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为力求得到科学而合理的结果,除应规定不同鉴定目的所采用的标准及其相关注意事项外,还有必要在计算模型、抗力和效应相关参数的取用上,作出统一规定。
(2)结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分级标准,应根据可靠性分析原理和本规范的分级原则确定。大量的工程鉴定经验表明,即使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符合标准对安全性的要求,但若构造和连接不当,其所造成的问题仍然可导致构件或其连接的工作恶化,以致最终危及结构承载的安全。因此,有必要设置此鉴定项目,对结构构造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与评定。
(3)从现场检测得到的结构构件的位移值(或变形值),其大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已建成建筑物中,这些影响不仅复杂,而且很难用已知的方法加以分离。因此,一般需以总位移的测值为依据来评估该构件的承载状态。
(4)裂缝、腐蚀损伤等是混凝土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重要表现,国外不同标准所划界限值与裂縫及损伤的内涵及风险决策上所掌握的尺度密切相关。
(5)影响钢结构构件安全性的项目,将影响或严重影响结构构件的安全及正常工作,也从损伤角度避免了钢结构构件可能出现的失稳、过度应力集中、次应力、残损、锈蚀等造成的破坏。
(6)对于砌体结构的特性,当承重能力严重不足时,相应部位便会出现相应的受力裂缝。这种裂缝即使很小,也具有同样的危害性。对于较大的非受力裂縫或残损,由于其存在破坏了砌体结构的整体性,恶化了其承载条件,终将因裂缝宽度或残损面积过大而危及结构构件承载的安全。
(7)随着木纹倾斜角度的增大,木材的强度将很快下降,如果伴有裂缝,则强度将更低。因此,在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中应考虑斜纹及斜裂缝对其承载能力的严重影响。此外,在恶劣的环境中使用存在隐患的材料,发生严重的腐朽或虫蛀,是必然的。



3. 建筑物分为场地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子系统,该划分方案概念清晰,可操作性强,便于问题的处理。

地基基础的专业性很强,其设计、施工已自成体系,只要处理好它与主体结构间相关、衔接部位的问题,便可完全作为一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而场地类别的判断,直接影响了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子系统,以主体结构承载功能、结构整体性和结构侧向位移的鉴定结果,作为确定主体结构安全性等级的基本依据,即符合长期以来结构设计所形成的概念,也与目前常见的各种结构分析程序相一致,较便于鉴定的操作。
(1)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中,虽然一般多认为采用按地基变形鉴定的方法较为可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它并不能取代按地基承载力鉴定的方法。况且,多年来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也表明,若能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条件及地基土的种类,合理地选用或平行地使用原位测试方法、原状土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和近位勘探方法等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同样可以使地基安全性鉴定取得可信的结论。
(2)当地基发生较大的沉降和差异沉降时,其主体结构必然会有明显的反应,如建筑物下陷、开裂和侧倾、机械设备的运行问题等。通过对这些宏观现象的检查、实测和分析,可以判断地基的承载状态,并据以作出安全性评估。
(3)执行规范规定时应注意三点,一是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开挖有残损的建筑物基槽,以防主体结构进一步恶化;二是根据各项检测结果,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宜按稳健估计原则取值:三是若地基安全性已作过评定,便不宜再按本条进行重复评定。
(4)建造于山区或坡地上的房屋,除需鉴定其地基承载力是否安全外,尚需对其斜坡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此时,调查的对象应为整个场区;一方面要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场区的环境状况,如近期山洪排泄有无变化,坡地树林有无形成“醉林”的态势( 即向坡地一面倾斜),附近有无新增的工程设施等。必要时,还要邀请工程地质专家参与评定,以期作出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5)评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所依据的各检查项目之间,并无主次之分,故应按其中最低一个等级确定其级别。
地下水位变化包括水位变动和冲刷;水质变化包括pH值改变、溶解物成分及浓度改变等,其中尤应注意CO2、 Mg2+等对地下构件的侵蚀作用。当有地下墙时,尚应检查土压和水压的变化及墙体出现的裂缝大小和所在位置。
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1)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 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是因为建筑物所遭遇的险情,不完全都是由于自身问题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它们的安全性同样需要进行评估,并同样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直接受到毗邻危房的威胁。
(2)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3)对下列任一情况,应直接评为D.级:
1)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以上两款内容,均属紧急情况,需直接通过现场宏观勘查作出判断和决策,故规定不必按常规程序鉴定,以便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知识点: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应如何鉴定

老旧砌体房屋安全性鉴定是否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按现行规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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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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