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环境温度超出湿式系统范围时,可考虑采用预作用系统或干式系统,但涉及应用高度的限制,尤其对于高大空间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存在较多疑惑,解说如下:
规范索引:
根据《喷规》5.0.10、5.0.11要求,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关于应用高度的要求如下:
1、《喷规》表5.0.1适应最大净空高度不大于8m的民用建筑和厂房场所。
2、《喷规》表5.0.4-1~表5.0.4-5适应于最大净空高度不大于9m和最大储物高度不大于7.5m的部分仓库场所(不设置货架内洒水喷头的情况下)。
疑问:
对于最大净空高度大于8m的民用建筑和厂房,以及最大净空高度大于9m或最大储物高度大于7.5m的仓库,可否设置预作用系统或干式系统呢?
回答:
1、对于最大净空高度大于8m的民用建筑和厂房,缺乏相关参数,不宜采用预作用系统或干式系统,如必须采用,其喷水强度应经测试确定或经专家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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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高大空间场所-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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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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